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98年度,120號
TCHV,98,重上,120,2010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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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Shanghai .
      nt’l Co.,.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淳建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Meyer Trading Comp
any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二千五百零二萬六千零六元(應依起訴
時美金之價額比例計算,計算式:761,603.96x32.86=25,026,30
6元,四捨五入),應徵第三審裁判費三十四萬八千三百九十六
元,除已繳三十二萬二千九百二十元外,其餘不足二萬五千四百
七十六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
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麗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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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