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選上訴字,99年度,2219號
TCHM,99,選上訴,2219,201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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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選上訴字第2219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及
      許仁祥
      周許美玉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鼎鈞律師
      陳銘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99年度選訴字第79號,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選偵字第54、8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及係第99年度彰化縣鄉鎮市民代 表及村里長選舉之彰化縣永靖鄉永南村村長候選人,被告周 許美玉為被告周及之配偶,被告許仁祥為被告周及之妻舅。 被告周及許仁祥周許美玉為期被告周及得以於民國99年 6月12日舉行之99年彰化縣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之彰 化縣永靖鄉永南村村長選舉能順利當選,竟共同基於對有投 票權之人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許仁祥先於同年4 月中旬某日,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20元之價格,向案外 人陳耀淳所經營之興泰工業社訂製繡有「永南」字樣之短袖 上衣267件(以下簡稱本案上衣),陳耀淳並於同年5月1日 將上開短袖上衣267件(起訴書誤載為276件)交付予被告許 仁祥。再由被告周及許仁祥周許美玉分別於附表所示之 時間、地點,將上開短袖上衣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有投票權 之人(選民部分經檢察署另為不起訴處分)各1件,並行求 如附表之選民於99年6月12日舉辦之99年度彰化縣鄉鎮市民 代表及村里長選舉時,投票選舉永靖鄉永南村村長登記候選 人周及,因認被告周及許仁祥周許美玉各涉有違反公職 人員舉選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不正利 益,而約其為一定行使之罪嫌。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 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 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 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 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後述所援引之全部卷證,公 訴人、被告及選任辯護人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復衡以 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應為適當,是可認後述所引用 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合先敘明。
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 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 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 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 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 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 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 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 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參考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31 05號、30年度上字第816號、40年度臺上字86號、76年度臺 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 1第1項(96年11月7日修正移列條次為第99條第1項)之賄選 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 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 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 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 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 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 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 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 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 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 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參考最高法院92年度 臺上字第893號判例意旨)。而不論何階段之行為態樣,行 為人之行為是否該當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 (即現行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均應充足下述3要 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



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 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 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 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
四、本件起訴意旨據以認定被告3人涉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罪嫌,無非係以證人詹啟鋒、邱創堯張陳雪劉駿燃劉清海陳天恩、詹福二、邱澄溱邱守教邱建勝、李錦 銅、邱坤淵陳坤南邱勝平、黃耀鋏、魏碩衛周廷江、 周朝榷、邱守發、周朝島、邱文宗、邱大鈐、林雲五邱圳 東、張尚群、周濟國洪金雄許大舜邱英武邱樹、邱 文章、邱秋東邱鎰鑫陳創碧、邱志成邱杏壇邱慶輝劉木聰林堃護邱武彰、魏勇、陳清木黃高生、白進 吉、詹家豐林錦添葉茂盛楊建三楊許月娥、林錦添陳耀淳分別於警詢或偵查中之證述、興泰工業社訂製上衣 收據影本1紙、彰化縣永靖鄉各村戶數及男女數統計、如附 表所示之邱創堯等人提交繡有「永南」字樣之上衣共41件及 在被告周及住處查扣之本案上衣16件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 3人固不否認確有發送如扣案之短袖上衣各1件予如附表所示 之投票權人,惟均堅詞否認有何投票行賄犯行,被告周及辯 稱上衣是用來拜票造勢時穿著,並非欲賄選等語;被告許仁 祥、周許美玉則辯稱:發送衣服之對象都是渠等之老鄰居, 希望他們在拜票時穿著來增加聲勢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3 人辯護稱:被告許仁祥訂製本案上衣之數量僅267件,而永 南村當選票數至少在600票以上,並非每個有投票權人均發 送,且發送對象亦多為被告3人之街坊鄰居朋友,又在本案 上衣繡有「永南」字樣,若果為行賄物品,收受者反而不見 得鍾意,足見本案上衣純粹為拜票時穿著達到整體性之效果 ,而非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對價關係等語。五、經查,被告3人分別發送扣案之短袖上衣各1件予如附表所示 之投票權人,上衣每件製作成本為120元等情,業據被告3人 供承不諱,且經證人即如附表所示之投票權人邱創堯等人、 證人即興泰工業社負責人陳耀淳證述綦詳,並有短袖上衣共 57件扣案及興泰工業社訂製上衣收據影本1紙附卷可稽,此 部分之事實堪信屬實。至被告周及雖曾辯稱:本案短袖上衣 係被告許仁祥自行委託製作、發送給選民,發剩下十餘件拿 到伊住處伊才知情云云,惟查,證人即興泰工業社負責人陳 耀淳證述交付本案上衣267件之時間為99年5月1日(見第000 0000000號警卷第116頁背面),而被告周及供稱本案上衣係 被告許仁祥大約於99年5月22日拿至伊住處等語(見第00000 00000號警卷第2頁),經與附表所示之受賄對象收受上衣之



時間比對結果,證人邱創堯張陳雪劉駿燃、詹福二、邱 澄溱、邱守教邱建勝李錦銅邱坤淵、黃耀鋏、林錦添 、邱守發、張尚群、周濟國洪金雄許大舜邱鎰鑫、陳 創碧、邱志成收受本案上衣之時間均在99年5月下旬(詳細 時間如附表所示),彼時依被告周及前揭所述,其當已知被 告許仁祥訂製本案上衣之事,猶任由被告許仁祥或被告周許 美玉發送,甚且有選民因本案上衣尺寸不合而持向被告周及 交換合適尺寸乙情(見同上警卷第2頁),足見被告周及對 於發送本案上衣一事,自屬知情並經其同意,其前揭辯詞顯 不可採。從而,被告3人應有共同發送本案上衣予附表所示 邱創堯等人一情,堪先認定。
六、惟本件所應審究者,厥為發送本案上衣予附表所示之有投票 權人是否足以構成投票行賄罪,經查:
㈠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即現行法第99條第 1項)之賄選罪,乃刑法第144條之特別法,以對於有投票權 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 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為構成要件,其行求、期約、交 付行為,係屬階段行為。其行求賄選階段,屬行賄者單方意 思表示行為,不以相對人允諾為必要;而交付賄選階段,則 以行賄者已實施交付賄賂之行為,一經交付,罪即成立,雖 不以收受者確已承諾,或進而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為必要, 但仍以收受者已收受,而有受賄意思者為限。且因刑法第14 3條對收賄者有投票受賄罪處罰之規定,二者乃必要共犯中 之對向犯,以二個以上之行為人,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 致而成立犯罪;從而論處被告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 ,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刑時,其有罪判決之事實欄 內,對於交付賄賂對象之有投票權人究為何人?其對行賄者 交付之目的有無認識?是否有受賄之意思而收受不正利益或 賄賂等與犯罪構成要件有關之事項,自應明確記載,以為法 律適用之依據(參考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382號判決意 旨)。查本件如附表所示之有投票權人邱創堯等人所收受之 短袖上衣,雖已超過法務部90年10月8日法90檢字第036885 號函所列「賄選犯行例舉」貳所示:「以文宣附著於價值30 元以下之單一宣傳物品」行政命令所訂定之標準,然衡諸現 今物價水準、一般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等客觀情 狀,倘依此逕認上開具有投票權人,因收受本案短袖上衣之 利益,即已受被告3人之影響而足以動搖其等投票之意向, 尚嫌速斷,況該等有投票權之邱創堯等人,於警詢及偵查時 均一致證述:未因收受本案短袖上衣而影響投票意向,亦未 允諾於此次彰化縣永靖鄉永南村村里長選舉時投票支持周及



等語,此業於渠等涉犯之投票受賄罪案件中,經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定屬實,並於99年7月28日以99年度 選偵字第54、89號不起訴處分在案,從而前開有投票權人對 於被告贈送短袖上衣之動機、目的為何是否已有認識、是否 有相約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認知而可認為已有受 賄之認知及意思等情,均仍有相當程度之合理懷疑存在,倘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佐證其間之關聯性,自無從依此逕認有 何受賄之意思存在,或逕認被告3人與附表所示之投票權人 間,有何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意思合致存在。 ㈡次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即現行法第99條 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之「賄賂」,係對於賄求對象約其投 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不法報酬,如行為人並非基於行 賄之意思交付金錢、財物,則該物即非「賄賂」。且該罪之 成立與否,除應就行為人之主觀犯意及共犯犯意聯絡等心理 狀態、行為時之客觀情事,本於邏輯推理為綜合判斷外,仍 須異時異地,衡以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作為判斷之基礎。又 於民主社會中,人民基於言論自由之保障,除公務員等具有 特殊身分者應嚴守中立之立場外,任何人均得於競選期間, 在各種公開或不公開之場合,發言支持某特定候選人,其主 觀上是否已與談話之對方或在場聽聞該言論之有投票權人, 互達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意思合致,應審慎認 定,非謂凡於競選期間,在民間舉辦活動之場合,致贈相當 價值之物品,且活動中出現支持某特定候選人之助選言論, 不問物品發放之來源及活動舉行之動機,是否與選舉有直接 密切之關連,在場之人主觀上有無認識所收受財物係屬「賄 賂」等情,一律以投票受賄罪論處(參考最高法院94年度臺 上字第1794號判決意旨)。查證人邱創堯張陳雪劉清海 、詹啟鋒於警、偵訊時雖均曾證稱:「發送衣服時有被請託 要支持被告周及」等語(分別見選偵字第54號卷第70至71頁 、選偵字第54號卷第58至59頁、選偵字第54號卷第94頁、選 偵字卷第127號第133至134頁),惟證人邱創堯另證述:「 即使被告周及未發送衣服,伊仍然會投票給周及,是被告許 仁祥拿衣服來時說要拜票造勢用,伊才會收受」等語(見選 偵字第54號卷第70至71頁);證人張陳雪亦另證述:「伊與 周及是老鄰居,本來就會支持周及,不是因為發送衣服而投 票給周及,且被告許仁祥說作衣服是要湊熱鬧的」等語(見 選偵字第54號卷第58至59頁);證人劉清海對此亦另證述: 「被告周許美玉拿衣服給伊時,只有要伊試看看合不合身, 並沒有要求伊投票支持周及,伊亦不知道送禮之目的,亦未 決定是否要投票給周及」等語(見選偵字第54號卷第31至32



頁);證人詹啟鋒另補證述收受被告所贈送之上衣並不影響 伊投票權之行使,被告許仁祥送衣服時,有說如果伊有時間 就請伊一起穿這件衣服出去拜票」等語(見警卷第71至72頁 、選偵字第127號卷第133至134頁),則上開證人對於被告3 人交付本案短袖上衣之目的,究竟在於約使渠等投票權為一 定行使或不行使,或係為選舉拜票造勢宣傳所用既無認識, 又無影響渠等之投票權行使之結果,而候選人或其助選人員 藉本身或朋友人脈,於競選期間時向選民請託賜票支持,均 屬正當之競選方式,非謂一經表示「懇請賜票支持」等助選 言論,即遽認其主觀上已與有投票權人互達約使投票權行使 或不行使之意思合致;亦難逕以上開證人證述收受本案上衣 時,曾聽聞拜票支持被告周及,即遽認本案上衣屬於投票行 賄罪之「賄賂」,而為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 價。
㈢又刑法上之收受賄賂罪,以他人有行求賄賂之事實為前提, 若他人所交付之物並非基於行賄意思,則其物即非賄賂,自 無收受賄賂之可言(參考最高法院70年臺上字第1186號判例 意旨)。又參照刑法瀆職罪章中學者對於「賄賂」一詞之解 釋:「必須與公務員之職務行為有一定之對價關係」等學理 ,選罷法中之行賄罪,亦應作類似之解釋:即必須與投票者 決意圈選某特定候選人相當之對價關係,是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其構成要件中之行求、期 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亦應為相同之解釋。即投票 行賄罪之主觀構成要件須行為人基於行賄之不法意圖,以賄 賂或不當利益買通有投票權之人,而為賄賂之給付,使對方 收賄,從而雙方相互之間應存有對價關係之情形而言,若他 人所交付之物,並非基於行賄之意思,則給付該物即非屬賄 賂,而交付物品與投票行為之積極行使或消極不行使欠缺對 價關係,則不能以該罪相繩。又所謂「對價關係」,並不以 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 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又該賄賂財物或不正利益 之交付,必須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始屬 相當(參考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893號判例、92年度臺上 字第3644號判決意旨)。查被告3人發送本案上衣之目的在 於拜票造勢活動時,統一穿著較有整體感及識別性,此業據 證人張陳雪、詹啟鋒、邱創堯陳天恩邱澄溱、詹福二、 邱守教邱建勝李錦銅邱坤淵陳坤南邱勝平、黃耀 鋏、魏碩衛周廷江、周朝榷、邱守發、周朝島、邱文宗、 邱大鈐、林雲五邱圳東、張尚群、洪金雄許大舜、邱英 武、邱樹邱文章邱秋東邱鎰鑫陳創碧、邱志成、邱



杏壇、邱慶輝劉木聰邱武彰等人於警、偵訊時證述明確 ,且證人林雲五邱英武證述:原本預定 99年5月30日要造 勢,惟因雨取消,被告許仁祥說等好天氣再去,之後 99年6 月5日通知同年6月6日傍晚要去拜票等語(分別見選偵字第1 27號卷第117頁、126頁),可見被告等人於99年6月1日為警 查獲前確已有號召支持選民穿著本案上衣沿街拜票、造勢之 活動計畫,而其中證人陳坤南、黃耀鋏、魏碩衛周廷江、 周朝榷、邱守發、周朝島、邱文宗、邱大鈐、林雲五邱圳 東、洪金雄許大舜邱英武邱樹邱秋東邱鎰鑫、邱 志成、邱杏壇邱慶輝劉木聰林堃護邱武彰等人亦確 於99年6月6日下午6至8時許,穿著本案上衣參與拜票造勢活 動,除有上開證人之證述外,復有照片4張在卷可資佐證( 見選偵字第89號卷第61頁),益徵被告所辯非虛,是由授受 雙方之認知,實難認本案上衣即為約使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 不行使之對價。
㈣末查,被告周及設籍之彰化縣永靖鄉永南村戶數共628戶, 此有彰化縣永靖鄉各村戶數及男女人口數統計表附卷可稽( 見0000000000號警卷第9頁),然查被告許仁祥訂製本案上 衣之數量卻僅為267件,已如前述,且附表所示之41人中, 除其中證人張陳雪邱勝平邱樹證稱渠等戶內僅有1票外 ,其餘戶內均有2票以上,此有彰化縣永靖鄉戶政事務所99 年8月12日永鄉戶字第0990001720函檢具之99年彰化縣鄉鎮 市民代表會代表暨村里長選舉選舉人名冊在卷可按(見原審 法院卷第55頁以下),又證人蕭瑟榮、李仁傑於本院證述該 次選舉期間有收到本案印有「永南」之上衣,然其等就永南 村長的選舉並無投票權,被告許仁祥交付上衣時,僅表示希 望在造勢或拜票的時候穿這件衣服,俱有本院審判筆錄可按 ;倘發送本案上衣之目的果真意在賄選,何以未按永南村總 戶數訂製發送?亦未按該戶內有投票權人之人數準備足量份 數發送?且對無投票權之人亦贈與之?如此作法,不啻反而 使未收到本案上衣之永南村其他戶投票權人及同一戶內未受 贈之投票權人因此可能認定參選人即被告周及有差別待遇, 如何能達成助選之目的?又倘發送本案上衣之目的果真意在 賄選,衡諸常情應贈送予投票意向未明之投票權人,始能達 成賄選之效果,然觀諸被告發送本案上衣之對象,或為被告 周及周許美玉之街坊故舊,或為被告許仁祥之同學友人, 以此等交情,當無特別再訂製本案上衣發送賄選以改變其投 票意向之必要,是綜上諸情,亦難認被告3人主觀上有行賄 之犯意。
㈤至被告周及雖於99年6月1日偵查中坦認:「(問:承認投票



行賄罪?)承認,伊知道超過30元不行,但一時疏忽才會送 給別人,拜託村民支持」等語(見選偵第54號卷第93頁), 惟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 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此有刑事 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被告固有發送上衣予 附表所示邱創堯等人之事實,然被告3人主觀上應無投票行 賄之犯意,且客觀上本案上衣亦難認為係賄選之對價,業據 本院認定如前,再衡以前揭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893號 判例所揭櫫「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之要旨,堪認禮 品之客觀價值並非唯一、絕對之判斷標準,所謂30元之價值 僅係行政機關函釋之參考標準,尚不得拘束法院依個案情節 所為之判斷,是以被告周及雖曾於偵查之初為此不利於己之 陳述,然尚乏其他客觀具體證據可資佐證渠等確有賄選之犯 行,且本院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本案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 客觀情事所為之判斷,仍難憑此認定被告3人賄選之犯行, 併予敘明。
七、從而,本件公訴人所憑之證據,尚未達於一般之人均可得確 信,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之程度,而被告等上開行為與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構成要件亦有不符。至選舉 期間候選人應以理念、政見、服務等爭取選民之認同與支持 ,為民主政治之常軌,若以賄賂行之,將嚴重扭曲民主政治 之本質,惟是否賄選仍須就行為人之主觀意圖及兼顧一般社 會大眾之人情禮俗、國民之法律感情與認知而認定候選人之 行為,要非一有致贈禮品、或價格超過30元之禮品之行為即 推論其為賄賂。是以被告周及許仁祥周許美玉3 人之前 開行為不能證明係屬賄賂,已如前述,此外,復查無其他證 據足認被告有投票行賄之犯行,揆諸首開說明,渠等犯罪既 屬不能證明,原審所為無罪判決,尚無違誤,公訴人上訴意 旨執持前詞指摘原審判決不當,尚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佳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姚 勳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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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受賄人│行賄時間│行賄地點 │行賄物│行賄人│繳回物│備註 │
│號│ │ │ │品 │ │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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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邱創堯│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6│
│ │ │下旬某日│村開明路166號 │衣1件 │ │衣1件 │至19頁、第54號偵查卷第│
│ │ │下午8 時│ │ │ │ │70至71頁 │
│ │ │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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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張陳雪│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周許美│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7│
│ │ │底某日下│村開明路196號 │衣1件 │玉 │衣1件 │至28頁、第54號偵查卷第│
│ │ │午5時許 │ │ │ │ │58至5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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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周許美│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6│
│ │劉駿燃│27日下午│村開明路183號 │衣1件 │玉 │衣1件 │至38頁、第54號偵查卷第│
│ │ │3 時許 │ │ │ │ │43至4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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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劉清海│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周許美│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6│
│ │ │中旬某日│村開明路192 號門│衣1件 │玉 │衣1件 │至48頁、第54號偵查卷第│
│ │ │中午 │口 │ │ │ │31至32頁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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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陳天恩│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6 │
│ │ │中旬某日│村永城路107號 │衣1件 │ │衣1件 │至7 頁、第54號偵查卷第│
│ │ │ │ │ │ │ │126 頁 │
├─┼───┼────┼────────┼───┼───┼───┼───────────┤
│6 │詹福二│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1│
│ │ │底某日下│村開明路161號 │衣1件 │ │衣1件 │至12頁、第54號偵查卷第│
│ │ │午3 、4 │ │ │ │ │128至129 頁 │
│ │ │時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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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邱澄溱│99年5月 │不詳 │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7│
│ │ │底某日上│ │衣1件 │ │衣1件 │至18頁、第54號偵查卷第│
│ │ │午11時許│ │ │ │ │125至126 頁 │
├─┼───┼────┼────────┼───┼───┼───┼───────────┤
│8 │邱守教│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3│
│ │ │27日下午│村開明路102號 │衣1件 │ │衣1件 │至24頁、第54號偵查卷第│




│ │ │6、7時許│ │ │ │ │122 頁 │
├─┼───┼────┼────────┼───┼───┼───┼───────────┤
│9 │邱建勝│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9│
│ │ │29日下午│村永城路21巷12號│衣1件 │ │衣1件 │至30頁、第54號偵查卷第│
│ │ │5、6時許│ │ │ │ │123至124 頁 │
├─┼───┼────┼────────┼───┼───┼───┼───────────┤
│10│李錦銅│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5│
│ │ │28日下午│村四維巷6號 │衣1件 │ │衣1件 │至36頁、第54號偵查卷第│
│ │ │3時許 │ │ │ │ │121至122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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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邱坤淵│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0│
│ │ │底某日 │村開明路122巷11 │衣1件 │ │衣1件 │至41頁、第54號偵查卷第│
│ │ │ │號 │ │ │ │123 頁 │
├─┼───┼────┼────────┼───┼───┼───┼───────────┤
│12│陳坤南│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5│
│ │ │中旬某日│村永西路137巷41 │衣1件 │ │衣1件 │至46頁、第54號偵查卷第│
│ │ │ │號 │ │ │ │126至127 頁 │
├─┼───┼────┼────────┼───┼───┼───┼───────────┤
│13│邱勝平│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0│
│ │ │13日下午│村開明路95號 │衣1件 │ │衣1件 │至51頁、第54號偵查卷第│
│ │ │6時許 │ │ │ │ │124至125 頁 │
├─┼───┼────┼────────┼───┼───┼───┼───────────┤
│14│黃耀鋏│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7│
│ │ │底某日下│村永城路13號 │衣1件 │ │衣1件 │至58頁、第54號偵查卷第│
│ │ │午5時許 │ │ │ │ │127至128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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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林錦添│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91│
│ │ │底某日下│村開明路161號 │衣1件 │ │衣1件 │至93頁 │
│ │ │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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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魏碩衛│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 │
│ │ │中旬某日│村開明路180號 │衣1件 │ │衣1件 │至2 頁、第127 號偵查卷│
│ │ │ │ │ │ │ │第135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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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周廷江│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 │
│ │ │中旬某日│村永西路118號 │衣1件 │ │衣1件 │至6 頁、第127 號偵查卷│
│ │ │ │ │ │ │ │第113至114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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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朝榷│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9 │
│ │ │中旬某日│村永西路120號 │衣1件 │ │衣1件 │至10頁、第127 號偵查卷│




│ │ │ │ │ │ │ │第115至116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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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邱守發│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3│
│ │ │30日下午│村開明路166號 │衣1件 │ │衣1件 │至14頁、第127 號偵查卷│
│ │ │9 時許 │ │ │ │ │第122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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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周朝島│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7│
│ │ │中旬某日│村永西路148之1號│衣1件 │ │衣1件 │至18頁、第127 號偵查卷│
│ │ │下午5 、│ │ │ │ │第114至115 頁 │
│ │ │6 時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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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邱文宗│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2│
│ │ │中旬某日│村永西路137巷1號│衣1件 │ │衣1件 │至23頁、第127 號偵查卷│
│ │ │ │ │ │ │ │第119至120 頁 │
├─┼───┼────┼────────┼───┼───┼───┼───────────┤
│22│邱大鈐│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6│
│ │ │中旬某日│村開明路166號 │衣1件 │ │衣1件 │至27頁、第127 號偵查卷│
│ │ │下午5 時│ │ │ │ │第118至119 頁 │
│ │ │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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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林雲五│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0│
│ │ │中旬某日│村永城路21巷5號 │衣1件 │ │衣1件 │至31頁、第127 號偵查卷│
│ │ │ │ │ │ │ │第117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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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邱圳東│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5│
│ │ │中旬某日│村八德巷86號 │衣1件 │ │衣1件 │至36頁、第127 號偵查卷│
│ │ │ │ │ │ │ │第121至122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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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張尚群│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9│
│ │ │底某日下│村開明路上 │衣1件 │ │衣1件 │至40頁、第127 號偵查卷│
│ │ │午11時許│ │ │ │ │第131至132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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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周濟國│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3│
│ │ │底某日上│村開明路173號 │衣1件 │ │衣1件 │至44頁、第127 號偵查卷│
│ │ │午9時許 │ │ │ │ │第116至117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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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洪金雄│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7│
│ │ │底某日 │村開明路168巷4號│衣1件 │ │衣1件 │至48頁、第127 號偵查卷│
│ │ │ │ │ │ │ │第130至13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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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許大舜│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2│
│ │ │底某日下│村四維巷96號 │衣1件 │ │衣1件 │至53頁、第127 號偵查卷│
│ │ │午6時許 │ │ │ │ │第132至133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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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邱英武│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6│
│ │ │中旬某日│村永西路177巷4弄│衣1件 │ │衣1件 │至57頁、第127 號偵查卷│
│ │ │下午6 時│3號 │ │ │ │第126 頁 │
│ │ │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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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邱樹 │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60│
│ │ │中旬某日│村永西路177巷4弄│衣1件 │ │衣1件 │至62頁、第127 號偵查卷│
│ │ │下午5 、│10號 │ │ │ │第128至129 頁 │
│ │ │6 時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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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邱文章│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65│
│ │ │中旬某日│村八德巷31號 │衣1件 │ │衣1件 │至67頁、第127 號偵查卷│
│ │ │ │ │ │ │ │第120至12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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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詹啟鋒│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71│
│ │ │20日下午│村開明路168巷6號│衣1件 │ │衣1件 │至72頁、第127 號偵查卷│
│ │ │7 時許 │ │ │ │ │第133 至134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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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邱秋東│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75│
│ │ │中旬某日│村永久路夜市附近│衣1件 │ │衣1件 │至77頁、第127 號偵查卷│
│ │ │中午 │ │ │ │ │第125至126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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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邱鎰鑫│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0│
│ │ │底某日 │村永西路177 巷7 │衣1件 │ │衣1件 │至81頁、第127 號偵查卷│
│ │ │ │弄5號 │ │ │ │第129至130 頁 │
├─┼───┼────┼────────┼───┼───┼───┼───────────┤
│35│陳創碧│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4│
│ │ │底某日下│村永西路63巷1號 │衣1件 │ │衣1件 │至85頁、第127 號偵查卷│
│ │ │午6時許 │ │ │ │ │第127 頁 │
├─┼───┼────┼────────┼───┼───┼───┼───────────┤
│36│邱志成│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9│
│ │ │底某日下│村永西路177巷5弄│衣1件 │ │衣1件 │至90頁、第127 號偵查卷│
│ │ │午3 、4 │13號 │ │ │ │第122至123 頁 │
│ │ │時許 │ │ │ │ │ │
├─┼───┼────┼────────┼───┼───┼───┼───────────┤
│37│邱杏壇│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93│




│ │ │中旬某日│村永西路177巷1弄│衣1件 │ │衣1件 │至94頁、第127 號偵查卷│
│ │ │下午5 時│2號 │ │ │ │第123至124 頁 │
│ │ │30分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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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邱慶輝│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97│
│ │ │15日左右│村開明路58號 │衣1件 │ │衣1件 │至98頁、第127 號偵查卷│
│ │ │ │ │ │ │ │第127至128 頁 │
├─┼───┼────┼────────┼───┼───┼───┼───────────┤
│39│劉木聰│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 │
│ │ │中旬某日│村開明路209號 │衣1件 │ │衣1件 │101 至103 頁、第127 號│
│ │ │中午12時│ │ │ │ │偵查卷第134至135 頁 │
│ │ │許 │ │ │ │ │ │
├─┼───┼────┼────────┼───┼───┼───┼───────────┤
│40│林堃護│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 │
│ │ │15日下午│村開明路198號 │衣1件 │ │衣1件 │107 至108 頁、第127 號│
│ │ │7時許 │ │ │ │ │偵查卷第118 頁 │
├─┼───┼────┼────────┼───┼───┼───┼───────────┤
│41│邱武彰│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 │
│ │ │中旬某日│村永久路夜市附近│衣1件 │ │衣1件 │111 至113 頁、第127 號│
│ │ │下午6 、│ │ │ │ │偵查卷第124至125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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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