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9年度,1457號
TCHM,99,上訴,1457,20101213,1

1/9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14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金燕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寶宮
選任辯護人 梁基暉 律師
      賈俊益 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94號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002、8294、10
56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周寶宮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之部分,及黃金燕犯 如【附表1】編號2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一罪暨定應執行刑之 部分,均撤銷。
周寶宮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 附表3】編號15b(含包裝夾鍊袋)、17、44、56所示之物均沒 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3】編號13、14、15a、16、18、21至 43、45至51、52a、55、57、58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冰箱壹臺及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 均應與黃金燕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均與黃 金燕連帶追徵其價額。
黃金燕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扣案如 【附表3】編號19、21、22、54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 第二級毒品所得金飾壹條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黃金燕其餘上訴部分均駁回。
黃金燕第三項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除上訴逾期駁回以外 之其餘上訴駁回部分(即如【附表2】編號2至5、7、10至13所 示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拾月。扣案如【附 表3】編號19、21、22、5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 第二級毒品所得財物金飾壹條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合計新臺幣壹 萬伍仟參佰元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抵償之。
事 實
一、周寶宮黃金燕黃金燕所為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之部分 ,因上訴已逾期,程序上應予駁回,見下列理由欄二所載) 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持有,竟共同基於製 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單一接續犯意聯絡,自民國98 年4月間某日起,先由黃金燕以現金新臺幣(下同)23萬元 ,向住在嘉義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葫蘆」(起 訴書誤載為綽號「水龍」)之成年男子買進俗稱「大料」之 假麻黃(Pseudoephedrine,亦為第四級毒品)原料一公 斤,再購進部分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用之化工原料後,由黃金 燕先行在其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段162巷15號11樓承租 公寓內試作,周寶宮則以其所有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已 扣案)與黃金燕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未扣案)、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已扣案)聯絡,並教導黃金燕製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細節,復於98年5月5日由高雄北 上到黃金燕上述公寓現場指導,然試做仍不順利,98年5月 中旬,黃金燕經由周寶宮的介紹,結識住在臺南經營化工行 之男子侯燦榮,由黃金燕出資向侯燦榮購買製作甲基安非他 命所需之「副料」(即丙酮、乙醚、亞硫醯二氯、氯化鈀、 硫酸鋇、酢酸納等物),98年5月23日周寶宮由臺南帶著所 購得上述必備化工原料北上彰化交給黃金燕後,黃金燕即在 承租之彰化縣彰化市○○路○段162巷15號11樓公寓內,再度 進行製造安非他命之第一階段「鹵化反應步驟」,第二階段 「氫化反應步驟」,過程中周寶宮續行在電話中教導並與黃 金燕討論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細節,終於在98年9月初已製 成液態甲基安非他命之滷水(俗稱黑水),而共同製造甲基 安非他命既遂。
二、黃金燕前曾於90年7月16日,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 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86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 刑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又於91年3月12 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二罪,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 度上更一字第366號各判處有期徒刑5年、2年,並定應執行 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經上訴後,於同年5月23日由最高法 院以91年度臺上字第2901號駁回上訴確定,上揭四刑期嗣復 由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5月確定,入監 執行後,於95年9月22日假釋付保護管束,並因上開保護管 束期間已於97年4月21日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詎 仍不知警惕,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非經許 可,不得非法販賣、持有,詎竟先、後10次各別起意,均意 圖營利,其中4次分別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 指下列如【附表1】編號1①至1④所示部分)、另6次各別基 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指以下如【附表1



】編號2、3①、4①至4④所示部分),以其所有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已扣案)作為對外聯絡之工具(起訴書誤 載其另有使用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 絡販毒之工具),先後於如【附表1】編號1①至1④、2、3 ①、4①至4④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1】編號1①至 1④、2、3①、4①至4④所示之方式、價額,販賣交付海洛 因與張雄泉4次(指【附表1】編號1①至1④所示部分)、販 賣交付甲基安非他命與蔡慶隆1次(指【附表1】編號2所示 部分)、販賣交付甲基安非他命與洪國峰1次(指如【附表1 】編號3①所示部分)及販賣交付甲基安非他命與陳正龍4次 (指【附表1】編號4①至4④所示部分),並各當場向張雄 泉、蔡慶隆洪國峰陳正龍收取如【附表1】所示用以購 買毒品所交付之財物。
三、嗣為警循線監聽得悉周寶宮黃金燕2人上開共同製造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黃金燕前揭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 行,並經警先於98年9月9日上午凌晨0時50分許,前至黃金 燕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段162巷15號11樓居所起獲其已 製成之如【附表3】編號17所示之滷水(即俗稱黑水之液態 甲基安非他命,經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4%,驗前純質 淨重約285.04公克)、其所有供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如 【附表3】編號15b(含包裝夾鍊袋)、44(檢出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56(用以盛裝上開製毒成品黑水之測孔燒瓶1個 ,殘留已無法析離之甲基安非他命)、13、14、15a、16、1 8、21至43、45至51、52a、55、57所示之物,及其所有供販 賣第一、二級毒品所用之如【附表3】編號19、21、22、54 所示之物等物扣案;復於同年9月17日上午7時許,前往周寶 宮位於高雄市○○區○○里○○路298號14樓之3住處起出其 所有如【附表3】編號58所示之供與黃金燕聯絡製造甲基安 非他命事宜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扣案而查獲。四、案經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及雲林縣警察局分別移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周寶宮係就原判決有關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罪提起上訴。至被告黃金燕則係就原判決如【附表2 】編號2至7、10至13部分合法提起上訴;就如【附表2】編 號1所示部分於上期期間屆滿後表示上訴(有關被告黃金燕 前開提起上訴部分,本院之處理結果詳見如【附表2】編號1 至7、10至13「本院處理情形」欄所載);就如【附表2】編 號8、9部分則未提出上訴,先予敘明。
二、程序方面:(即被告黃金燕就原判決關於共同製造第二級毒



品罪提起上訴,因已逾上訴期間,應予駁回之部分) 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上 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367條前 段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判決已由原審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項之規定,囑由臺灣彰化看守所 送達與當時羈押在該所之被告黃金燕,並由該所長官於99年 6月24日送達與被告黃金燕本人收受,有原審法院之送達證 書1件在卷可考(見原審卷2第177頁)。被告黃金燕之上訴 期間自前開送達翌日起算10日之最後1日為同年7月4日,並 因99年7月4日為星期日之假日,依民法第122條之規定,應 以上開休息日之次日即99年7月5日為被告黃金燕上訴期間屆 滿之末日。而被告黃金燕於99年7月2日經由臺灣彰化看守所 向原審法院所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其係就原判 決之一部分即販賣第一級毒品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提出上訴等 語(見本院卷第7、8頁),此部分之上訴固屬合法;然被告 黃金燕於已逾合法上訴期間後之99年7月14日向臺灣彰化看 守所提出之「刑事上訴理由狀」,除敘明其對於原判決已合 法上訴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部分之上訴理由外,並另對 原判決就其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表示上訴(見本院卷第 11至14頁),被告黃金燕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其對於原判決共 同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確係事後於99年7月14日始「追加 上訴」(見本院卷第168頁反面),則有關被告黃金燕於99 年7月14日對原判決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提出上訴之部分 ,因已逾上訴期間,此部分所提上訴於程序上顯非合法,且 無從命補正,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規定,予以駁回 。
三、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 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 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此係因上開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雖仍為審判外之陳 述,但立法者衡量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 罪、實施公訴,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之權,且 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 ,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 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為由,而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 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例外規定除有顯不可信之情況 者外,得為證據。本件證人張雄泉蔡慶隆洪國峰、陳 正龍等人於檢察官偵訊中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本院審酌



前開證人於檢察官偵訊時係經檢察官告知具結之義務及偽 證之處罰,並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衡情自必小心謹慎 以免觸犯偽證罪,且檢察官、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於本院 審理時亦均未提出、主張任何可供證明上開證人於檢察官 偵訊時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究有如何之「顯有不可信之 客觀情況」以供本院得以即時調查,足認上開證人於檢察 官偵訊時經具結結證所為之證詞,自均得為證據而有證據 能力。
(二)復按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係指被告以外之 人就其曾經參與或見聞之事實,事後追憶並於審判外為陳 述者而言。如被告以外之人係被告犯罪之共同正犯、共犯 、相對人、被害人或其他關係人,而於被告實行犯罪行為 時與被告為言詞或書面對談,且其對話之本身即係構成被 告犯罪行為之部分內容者,因非屬其事後就曾經與聞之事 實所為之追憶,自與審判外之陳述有間,二者不容混淆。 又國家基於犯罪偵查之目的,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通 訊監察,乃係以監控與過濾受監察人通訊內容之方式,蒐 集對其有關之紀錄,並將該紀錄予以查扣,作為認定犯罪 與否之證據,屬於刑事訴訟上強制處分之一種,而監聽係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第1項所定通訊監察方法之一, 司法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執行監聽取得之錄音,係以錄音 設備之機械作用,真實保存當時通訊之內容,如通訊一方 為受監察人,司法警察在監聽中蒐集所得之通訊者對話, 依前開說明,自與所謂「審判外之陳述」無涉,應不受傳 聞法則之規範,當然具有證據能力。至司法警察依據監聽 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監聽譯文,屬於文書證據之一 種,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 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規定 ,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該監聽錄音帶之聲音,以踐行調查 證據之程序,俾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通訊者本人及其內 容與監聽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或傳喚該通訊者;或依其 他法定程序,為證據調查。倘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通訊 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勘驗辨認其錄音聲音之 調查必要性,法院於審判期日如已踐行提示監聽譯文供當 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 其所為之訴訟程序即無不合(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59 40號判決意旨參見)。再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涉犯有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並危害國家 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 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



得發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 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記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 之事項,並敘明理由、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核發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是如依上開程序之通訊監察所取得之證據,即屬依法定程 序所取得,自有證據能力。本案以下所引用之通訊監察書 ,均係由檢察官依法向法院聲請而核發,是該通訊監察及 依通訊內容所取得譯文之合法性當無疑義,且被告2人於 本院並未爭執下列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復經本院於審判 期日踐行提示通訊監聽譯文之程序而為合法之調查,是該 通訊監察譯文自具有證據能力。
(三)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第1項)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 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第2項)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 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 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 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 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 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有關下述所 引用其餘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 之證據,業經檢察官、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 序明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152頁),且經本院於 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之調查,檢察官、被告2人 及其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 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 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以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之規定,具有證據能力。
四、被告周寶宮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部分,認定事實所憑之證 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周寶宮固坦認伊有於如【附表4】所示之期間,以 其所有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同案被告黃金燕所 有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並在電話中談及如【 附表4】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然矢口否認有何與同案 被告黃金燕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辯稱 :伊在電話中沒有與同案被告黃金燕討論如何製毒,並未與 同案被告黃金燕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且同案被告黃金燕 製造之甲基安非他命並未完成云云。惟查:




(一)被告周寶宮於調查筆錄已供承:「(問:上述對話內容中 〈註:指98年4月22日22時15分之通話內容〉),你於持 手機門號0000000000與黃金燕所持門號0000000000聯絡, 對話內容係指何意?)我要教黃金燕如何將液態安非他命 〈註:應為甲基安非他命之誤,下同〉裝入可樂桶內」( 見雲林機字第098003611號卷第5頁)、「(問:上述對話 內容中〈註:指98年4月28日15時40分之通話內容〉), 你於持手機門號0000000000與黃金燕所持門號0000000000 聯絡,對話內容係指何意?)副料是指是黃金燕買到不好 的液態安非他命,我要教他如何酸鹼中和結晶成安非他命 」(見雲林機字第098003611號卷第7頁)、「(問:上述 對話內容中〈註指98年5月4日之通話內容〉,你於持手機 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金燕所持門號0000000000聯絡,對 話內容係指何意?)是我與黃金燕討論如何製作甲基安非 他命」(見雲林機字第098003611號卷第14頁)、「(問 :上述對話內容中〈註:指98年9月8日之通話內容〉,顯 示係你在教導黃金燕製作安非他命,你作何解釋?)這通 是黃金燕購買製作安非他命所需化學原料,我已教他製作 成液態安非他命,因無法酸鹼中和致無法結晶,我要他把 液態安非他命帶到高雄來讓我處理」(見雲林機字第0980 03611號卷第23頁)、「(問:上述對話內容中〈指98年8 月16日等通話內容〉,你於持手機門號0000000000與黃金 燕所持門號0000000000聯絡,對話內容係指何意?)我與 黃金燕在討論製作安非他命過程中,遇到什麼狀況該如何 處理。(問:你為何會有製造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知識及能 力?)是我以前施用安非他命,我自行研究出來的。(問 :黃金燕製造安非他命所需的化學工具及原料是否你提供 ?)製造安非他命的工具不是我提供,但化學原料是我仲 介他向侯燦榮購得的。(問:你為何要教導黃金燕製造安 非他命?你有何好處?)因黃金燕經常遭人騙錢,所以我 才會與他研究如何製作安非他命」(見雲林機字第098003 611號卷第31、32頁)等語。
(二)又證人即同案被告黃金燕於98年9月9日之調查筆錄已明確 證述:扣案如【附表3】編號57所示之製毒流程表,係綽 號「周仔」之被告周寶宮以電話及見面口述之方式告知、 教導,由其寫下從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過程,且其有以 0000000000號等門號之行動電話與被告周寶宮使用之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對話內容係談及製毒提煉之注意 事項等語(見雲林機字第0980011557號卷第5、21、22 頁 );又證人即同案被告黃金燕於偵訊時坦認有製造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並證稱:「(問:除了住在高 雄綽號「周仔」(台語)之男子外,是否有其他人與你共 同製造安非他命?)沒有。(問:警方扣案書寫製造安非 他命過程的流程表1張,是綽號「周仔」的男子口頭指導 你,你寫下來的?)是...(問:你對查緝隊提示你的通 訊監察譯文有無意見?)沒有。(問:對查緝隊提示你指 認綽號「周仔」的男子的指證過程有無意見?)沒有,警 方有提供多張照片供我指認。」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80 02號卷第11頁);再證人即同案被告黃金燕於原審審理時 具結證稱:「(問:〈提示98偵字第8002號第17頁黑水照 片〉黑水如何來?)這個黑水是我製作得來的,如何製作 我忘記了,製作過程我當時有寫在一張紙條上,已經扣案 了。是一個朋友告訴我,我抄起來的。(問:你打電話給 周寶宮,都是問些什麼問題?)我因為作不起來所以我就 打電話問他,因我做起來東西不像,我想應該是原料有問 題。周寶宮因他在生病,周寶宮要我把東西帶到高雄去, 就在這時我也被抓了,周寶宮都還沒有看到這些東西。( 問:〈提示98偵字第8002號第185頁黑水照片鑑定報告〉 黑水中已有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有何意見?)我只是 第一次作,這份鑑定報告我看不懂。(問:你在海巡署回 答說,黑水已經製作到第三階段及製造的注意事項,請問 提煉的注意事項是在注意什麼?)第一次作我不懂,我只 是照著紙條作,我不會作,所以我才問周寶宮如何製作。 紙條的內容是一位叫「王東樹」給我。(問:在通聯紀錄 中,有所謂的大小桶,如何你們沒有事先談過,他怎麼知 道大小桶是什麼東西?)我之前就有問他那個桶子要去那 裡買,大小桶是在製作安非他命要下去搖後讓它均衡,周 寶宮知道大小桶是什麼意思。(問:你為何問周寶宮氫氣 的問題?)那是在製作過程的第二階段,我因不懂才問周 寶宮。因開關我打不開,所以我問周寶宮如何打開這個裝 有氫氣的容器。(問:這個氫氣主要是跟哪個原料放在一 起?)是放在桶子裡面,我是放在小桶裡面。(問:你所 謂的小桶就是好料,是指何意?)我只是用小桶作一點點 看看,是不是可以使用...(問:製作毒品的第二階段你 有問周寶宮,第三階段你是帶著第二階段做好的東西,去 找周寶宮問他如何把第二規定的成品結晶化?)是第幾階 段我不懂,我只是準備把黑水帶去給周寶宮看看能不能結 晶...(問:在監聽譯文中,滴1點什麼鹽酸?)我是問周 寶宮,是不是我在製作過程中鹽酸滴太多了,那時周寶宮 叫我慢慢的試試看,後來我就把東西帶下去讓他看看。(



問:為何周寶宮在譯文中,你問說鹽酸1滴就好、水是350 ,周寶宮回答你說300就好,請問這是何意?)我是問周 寶宮,我是不是鹽酸用太多了或是水用太多了,周寶宮才 回答我用300就好...(問:對於98年4月22日的譯文〈提 示並告以要旨〉,有無意見?)我剛開始是問周寶宮要去 那裡買氫氣桶,我買好了之後我不會開,所以我才打電話 給周寶宮,那時候我已經開始試作了。(問:對於98年4 月28日15點40分譯文〈提示並告以要旨〉,有何意見?) 沒有意見,周寶宮他說要把我教到會,他是想要幫我才會 這樣講。(問:對於98年4月28日15時42分譯文〈提示並 告以要旨〉,有何意見?)周寶宮不大識字,他沒有寫東 西給我,這可能是包裝上的原料是英文代號我看不懂。周 寶宮應該是告訴我,我買的原料是什麼,他以前應該就知 道。(問:對於98年4月30日及5月1日譯文〈提示並告以 要旨〉,有何意見?)譯文中周寶宮是跟我說,訂的副料 來了,要我下去拿,副料是指鹽酸、氯化巴等化學用品。 我就去永康拿這些副料,因為上游的電話周寶宮知道,我 不知道,所以周寶宮帶我去的,那時我不認識那個上游。 (問:對於98年5月4日14時23分譯文,譯文中「你說:那 天在你車上抄的那張紙不見了」是指何意?〈提示並告以 要旨〉)是指我訂那些副料名稱的那張紙不見了,那是記 載我買副料的紙條,我確實有開車去台南,我是在去台南 的車上抄的。(問:對於98年5月7日18時46分譯文〈提示 並告以要旨〉,有何意見?)我本來是住在嘉義,我都是 來來去去,我因製作的不順利,心情不好,所以我就沒有 下去高雄。我副料是在嘉義布袋那邊拿的,我後來有拿去 還人家。被扣案的這些副料,我是在8月底拿的,我是跟 住在布袋的一位「葫蘆」拿的,我的大料假麻黃都是向 「葫蘆」拿的,至於副料巴金、鹽酸都是跟台南的侯燦榮 拿的。(問:對於98年5月11日譯文,你們那天是約在和 瑋汽車旅館,你們約在那邊做什麼〈提示並告以要旨〉, 有何意見?)我有一次是去汽車旅館,那時我們約見面, 是單純的朋友約見面而已,那時周寶宮已經在生病了。我 去看過周寶宮後,我就直接回家了。(問:對於98年5月 12日13時36分譯文,他跟你說,昨天我們去找的那位,他 是專業的、他是專門研究的,是何意?)我不知道,可能 是去找侯燦榮。(問:同一通電話裡,周寶宮說東西來了 ,我就要籌錢跟他拿,是指何意?)那是指訂副料的東西 來了,所以我們要拿錢去拿東西。(問:對於98年5月21 日13點38分譯文,周寶宮說明天中午就可以拿到東西,他



剛才打電話催我,你說明天再聯絡,有何意見?〈提示並 告以要旨〉)周寶宮說他訂的貨到了,就是侯燦榮的副料 到了,所以我要帶錢下去拿貨。5月22日我有下去台南拿 ,是約在路邊拿而已...(問:對於98年7月2日20點35分 譯文,周寶宮說至少要有25公斤是真的,如果只有1、2公 斤那是假的,你說有一個地方30公斤大粒的,有何意見? 〈提示並告以要旨〉)我因不懂,那時周寶宮是告訴我如 果是25公斤包裝才是真的假麻黃,我們就跟人家撥1、2 公斤來做看看。我聽人家講過有人要賣30公斤,我要買1 公斤他們不賣。我是跟葫蘆買1公斤23萬元,但是我錢還 沒有給他。(問:你的公寓有無瓦斯爐及冰箱嗎?)有, 瓦斯爐是房東的,小冰箱是我的,冰箱現在不曉得是在公 寓或是我女兒搬走了。我沒有把黑水放在過冰箱過,因黑 水沒有辦法結晶,我放在冰箱裡也沒有用。房東的瓦斯爐 我也有用來燒過黑水。(問:對於98年9月6日18時20分譯 文,你說我有試用一點放在冰箱不會凝固,有何意見?〈 提示並告以要旨〉)因我試作不起來,我是放1公克的黑 水在冰箱裡,可是沒有凝固,就是扣案編號16的證物。( 問:對於98年9月6日22點17分譯文,你那個用給他溫溫的 在下去攪、你就像我用在裡面慢慢攪加一遍試一遍那個試 吃,這是指何意?〈提示並告以要旨〉)那是指我一邊攪 拌、一邊慢慢的加,那是加不是吃,因為那個無法吃。」 等語(見原審卷二第57至61頁反面)。而有關證人同案被 告黃金燕於原審證稱扣案之製毒流程表1張之內容係「王 東樹」提供云云之部分,因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黃金燕於上 開調查及偵訊時證述:扣案之製毒流程表1張之內容,係 由被告周寶宮口述指導同案被告黃金燕,並由同案被告黃 金燕書寫下來等語不符,且衡以證人即同案被告黃金燕於 前開調查及偵訊時,並無被告周寶宮在場之壓力,所述應 較為可採,故證人即同案被告黃金燕於原審就扣案之製毒 流程表內容之來源所述,固無可採信;然證人即同案被告 黃金燕於原審審理時明確指證被告周寶宮確有在電話中討 論、教導其如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並就其與被告周寶宮 之間多次之通話內容詳為解釋、說明,復敘明被告周寶宮 亦有將所購買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副料送交同案被告黃金 燕之行為等情,徵以如【附表4】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 容,及被告周寶宮前開於調查筆錄之自白,足認證人即同 案被告黃金燕上揭於原審審理有關被告周寶宮與其共同製 造甲基安非他命部分之證述,核與事實相符而為可信。(三)再被告周寶宮於本院對於其有於如【附表4】所示之時間



,以其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同案被告黃金燕 所有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並談 及如【附表4】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均不爭執;雖被 告周寶宮否認上開與同案被告黃金燕之通話係在討論製造 甲基安非他命云云,惟徵以如【附表4】所示,98年4月22 日被告周寶宮主動說要教導細節,與同案被告黃金燕討論 究竟要買大瓶或小瓶的氫氣筒、98年4月24日討論要買製 毒震動器馬達大小,98年4月28日討論「大東西要純」( 指大料,即假麻黃原料要純)、「副料不好拿」,98年 5月1日同案被告黃金燕由彰化南下到台南與被告周寶宮會 合見面,98年5月3日討論製毒鐵筒使用方法,98年5月4日 討論鹽酸與氯化鈀(鈀金)、硫酸鋇、酢酸鈉之使用,98 年5月5日被告周寶宮北上彰化與同案被告黃金燕會合,98 年5月6日雙方續討論昨天被告周寶宮來彰化指導時「昨天 那個鹼你沒開」,並討論加熱後液體變色問題,顯然98年 5 月6日試作並不如意,所以98年5月11日同案被告黃金燕 再度前往台南,與被告周寶宮在和緯汽車旅館會合,待黃 金燕離去後,被告周寶宮於當晚19時46分電話中說「明天 就會有了」(指訂購的物品),98年5月12日13時36分譯 文已證明前一日(98年5月11日)被告周寶宮帶著同案被 告黃金燕一起去找人請教如何製造毒品,該名專業人士也 摸不出頭緒,但98年5月11日訂購的東西已經來了,而98 年5月15日被告周寶宮與侯燦榮(台南縣永康市○○○街 57 巷7弄46號昇傑企業行負責人)之談話,侯燦榮催被告 周寶宮趕快來拿貨,周寶宮說不會超過下個禮拜。前後對 照可以判定98年5月11日被告周寶宮與同案被告黃金燕在 台南汽車旅館會合後,去請教某一位專業人士並訂購物品 ,該位專業人士應該就是侯燦榮。98年5月22日侯燦榮打 電話告知到被告周寶宮家中,顯然已將貨物送到被告周寶 宮家裡,而被告周寶宮急著催黃金燕趕快來拿,不能一直 放在被告周寶宮家裡。98年5月23日被告周寶宮帶著一批 物品(電話中說是農藥、還說不能曬太陽)到了同案被告 黃金燕所居住彰化市大樓交給黃金燕,應該就是侯燦榮所 交付的「副料」(即扣案製毒過程之化工材料)。而7、8 月間同案被告黃金燕繼續試做毒品,被告周寶宮續於98年 8月16日、9月6、7、8日與同案被告黃金燕討論第三階段 黑水(滷水)如何結晶問題,直到98年9月9日凌晨查緝人 員在同案被告黃金燕居所,查獲正在以燈泡燒烤蒸發水分 之黑水二瓶,綜觀如【附表4】所示譯文資料,可知被告 周寶宮不但鉅細靡遺指導同案被告黃金燕製作毒品,甚至



98年5月5日、5月23日(原判決誤載為5月25日)被告周寶 宮二度到彰化黃金燕居所會合、技術指導,並帶來98年5 月11日向侯燦榮(台南昇傑企業行)訂購的化工材料交給 同案被告黃金燕。被告周寶宮積極參與製毒過程,期間被 告周寶宮於5月4日提到「我很急」等語,介入程度之深, 應為共同正犯而非幫助犯,其與同案被告黃金燕之間有共 同製造之犯意聯絡而從事上開行為,被告周寶宮辯稱伊未 與同案被告黃金燕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云云,顯係事後 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四)而98年9月9日凌晨0時50分起,海巡署查緝人員在同案被 告黃金燕承租之彰化縣彰化市○○路○段162巷15號(陽光 城市大廈)之地下停車場拘提同案被告黃金燕到案,經其 同意搜索,在其上址住處扣得已製成之如【附表3】編號 17所示之滷水(即俗稱黑水之液態甲基安非他命,經測得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4%,驗前純質淨重約285.04公克) 、其所有供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如【附表3】編號15b (含包裝夾鍊袋)、44(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56( 用以盛裝上開製毒成品黑水之測孔燒瓶1個,殘留已無法 析離之甲基安非他命)、13、14、15a、16、18、21至43 、45至51、52a、55、57所示等物【前開扣案物品經送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之結果,詳見【附表3】所載 ,並有該局98年10月16日刑鑑字第0980128559號鑑驗書鑑 定書1份在卷可考(見98年度偵字第8002號卷第183至185 頁)】,並有前開扣案物品、搜索過程之照片、搜索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細部照片等附卷為稽(雲林 機字第0980011557號卷第30至74頁)。又上開查獲處所符 合「毒品製造工廠認定標準」所定之甲基安非他命製毒工 廠,亦有內政部警政署98年12月2日警署刑偵字第0980015 795號函1件在卷可憑(見98年度偵字第8002號卷第217頁 )。
(五)有關甲基安非他命製造過程大致可分為前段(鹵化反應步 驟)、中段(氫化反應步驟)、後段(純化結晶步驟)等 3個階段,其中所使用之重要化學原料、溶劑、器具及產 物為:「①前段(鹵化反應步驟)-鹽酸麻黃素(前段原 料)經溶劑(如丙酮、乙醚等)浸溶後,再加亞硫醯二氯 經攪拌器攪拌,再經溶洗過濾風乾後,可製成氯假麻黃素 (為前段主要產物)。②中段(氫化反應步驟)-氯假麻 黃素(中段原料)加入催化劑(如氯化鈀,俗稱鈀金及硫 酸鋇等)與緩衝液(如醋酸鈉加醋酸等)後,置於氫氣壓 力攪拌桶內,通入氫氣進行氫化反應,即可將氯假麻黃素



轉化成甲基安非他命,俟反應完成後再經側孔燒瓶過濾之 ,即可製得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成分之滷水(即黑色水 溶液,俗稱黑水或黑油,為中段主要產物)。③後段(純 化結晶步驟)-甲基安非他命滷水(後段原料)經加熱設 備熬煮,再加入食鹽後,置於冰櫃(或冷凍櫃)低溫冷凍 ,甲基安非他命結晶會漸漸生成,將生成之結晶物藉脫水 機簡單予以脫水風乾,即可製得高純度甲基安非他命結晶 。」。而扣案物即有上述剩餘之「大料」假麻黃(鹽酸 麻黃素、麻黃素)及第一階段之「副料」丙酮3瓶、乙醚5 瓶、強酸(亞硫醯二氯)6瓶;第二階段之催化劑氯化鈀 (鈀金)1盒、硫酸鋇2瓶、酢酸納2瓶、鹽酸1瓶,製毒滾 筒(大、小各1個)、氫氣瓶1筒、製毒鐵筒2筒、製毒震動 器1部,及過濾液體之側孔燒瓶1只、濾紙1盒、燒杯組1組 、刻度杯1個,另第三階段之黑水(滷水)活性炭素1包、 粗鹽1包、加熱保溫器1個、加熱燈泡1組等必備物品,且 查緝人員於查獲當日開啟同案被告黃金燕承租公寓之其中 一個房間房門,赫然發現同案被告黃金燕正用燈泡組照射 黑水(即同上卷第44頁上方照片),目的在加速黑水裡的 水分蒸發,經將該扣案黑水送檢驗結果,黑水檢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1/9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