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114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
訴字第66號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4617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之四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 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 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 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 有明文。本案下列引為證據之證人陳述及書證,被告於本院 審理中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以之作為證據並無不當,依 上揭法條之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大祥搬家公司」之負責人, 因受雇於A女(代號3323HV9804,民國四十年生,真實姓名 年籍詳卷)為其搬家,而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九日凌晨, 駕車載同其員工陳○○及A女,一同自臺北返回A女位於臺中 縣○○市老家(詳細地址詳卷)。嗣於翌日即同年七月二十日 晚間九時許,A女步行前往鄰居○○○玉(下稱B女)位於臺中 縣○○市○○路(詳細地址詳卷)住處前聊天時,不意甲○○ 竟尾隨在後,乘A女與B女聊天之際,先是趁機摟A女的腰、 肩及摸背,當A女尚來不及反應時,旋基於強制觸摸之犯意 ,伸手摸捏A女之臀部,A女隨即將甲○○的手撥開,並予以 斥責。嗣待甲○○返回前開A女住處並上樓後,A女始敢轉身 進屋準備回房就寢,遽甲○○竟躲在屋內二樓之樓梯間,乘 A女走到二樓時,另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以雙手強行環抱A 女,並強吻A女之臉頰、嘴唇及胸部等處,同時以其生殖器 隔著外褲強力戳頂A女之下體,以此違反A女意願之方式,對 A女為猥褻之行為,嗣因A女驚聲尖叫,並大喊要報警,甲○ ○方才鬆手。嗣經A女報警處理後,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 被告甲○○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強制觸摸 罪及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為目的, 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且 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 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 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 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 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五十二年臺上字第一 三○○號、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及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 八六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 條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一項規定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 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 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 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 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 諭知(最高法院九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意旨參照) 。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甲○○涉有上開罪嫌,係以㈠證人即告訴 人A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核與證人B女及陳○○於警詢 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 本1紙存卷可參。㈡而被告辯稱案發當時留宿之房間地點, 不僅與前開證人所述不符,且亦查無被告所指曾因貨款糾紛 而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報(備)案之紀 錄,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公務電話紀錄一紙存卷可 參,足證被告前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應不足採信等為其 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上揭受A女僱用代為搬家,且於搬家之第 一天晚上伊與○有○父子均在A女屋內睡覺之事實,惟堅決 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伊之前已經幫A女搬家過五、六 次,這次也是A女找伊,並對伊說全權由伊發落,錢沒有問 題。此次搬家費用包括拆除天花板之處理費用,總共新臺幣 (下同)七萬元。A女在臺中時僅先後給付伊三萬元,嗣於九 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伊再幫A女搬東西至臺北,該日搬至臺 北後,伊原來要向A女拿餘款四萬元,因A女不給而與A女發 生爭執,當時A女且有報警,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中崙派出所警員到場處理,該警員要求伊先將車上東西搬下
來,並說伊有幫忙搬家A女應該要給錢,所以A女說要給一萬 元,但後來給伊五千元,警察就罵A女說要給一萬為何給五 千元,後來A女始給伊一萬元。九十八年七月二十日伊沒有 摸A女的身體,也沒有躲在二樓樓梯間以雙手抱住A女,亦未 強吻A女。另九十八年七月二十日伊等搬家工人本來要去住 旅社,是A女說浪費錢,住她那邊就好,A女說她那邊房間很 多,伊就想說好,當天晚上有伊及○有○父子三個人住在那 邊,甲○○於工作到晚上八點至九點時先離開,隔天伊問陳 ○○幾點回來,工作沒有精神,陳○○說他三點回來,此外 ,A女另外又對伊提起竊盜告訴等語。經查:
(一)證人即告訴人A女關於本案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主要如下 :
⒈A女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警詢中係證稱:伊於九十八年 七月二十日二十三時許在住處二樓遭被告性騷擾。伊朋友介 紹被告幫伊搬家,伊僱請被告代為搬家,九十八年七月十九 日被告與其助手陳○○等三人至伊住處準備第二天搬家,九 十八年七月二十日整理完一樓與三樓後,約二十一時許,伊 在一樓與鄰居B女聊天,被告就走過來摟著伊肩膀,摸著伊 的背,攬著伊的腰,「伊當時不以為意」,等與鄰居B女聊 完天,約同日二十三時許,伊回到住家二樓準備就寢,被告 就突然熊抱伊,並用他的胸部用力緊壓伊胸部,復用雙手緊 緊環抱伊肩膀讓伊無法呼吸及掙脫,造成伊身體及心裡很不 舒服,伊阻止被告並稱要報警,被告就鬆手了。伊鄰居B女 有看到被告摸伊肩膀及摟伊腰部,伊要對被告提出性騷擾告 訴云云(見警卷第五至六頁)。
⒉嗣A女於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偵查中除證稱:伊透過友人 介紹找被告幫伊搬家,所以被告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凌晨 抵達伊住處,計畫二十日當天整理東西,二十一日搬家,大 概花費二天左右完成搬家,直到二十一日中午搬完上臺北等 語外,且證稱:「(為何被告在警詢中說妳告他之事不是事 實,因為案發後妳還讓他工作六至七天?)因為東西搬完, 但是我款項我已經付清,我總計給付八萬八千元,詳細細節 我再具狀補陳。」、「(為何被告說妳還欠他三萬元?)從來 沒有,我都全部付清。事後他把尚未搬完的東西,搬到臺北 時,『另外想要敲我竹槓,要我再給他三萬元』,但是那根 本不是我們雙方約定的搬家費用內。」、「二十日當天因為 搬家一整天,..,二十日搬完家後,那對○姓父子跟助手陳 ○○跟被告都會住在我家,我還請被告吃晚餐,吃完晚餐約 九點多回家,『到家門口,我還遇到B女,所以想說等到被 告他們都睡覺,我再進屋內睡覺,沒想到我在門口』跟B女
聊天時,被告就過來,摟我肩膀,當時我稍微閃避一下,但 是還是被告摸到,因為搬家尚未完畢,不想當場得罪被告, 接著被告說我腰很細,順勢伸手過來摸我腰,我馬上對他說 不要這樣好不好,我一直看著B女,希望B女以長輩身分嚇阻 他,所以B女一直瞪著他,後來我閃到B女身邊,被告還是囂 張過來對我摸屁股,還掐一下,B女眼看情況不對,所以附 耳小聲對我說你要小心,並對我說你今晚到我家睡覺,『但 是因為B女家裏是做生意,不方便打擾,所以我拒絕B女邀約 』。我想說如果被告對我非禮,我可以呼叫,『其他三個人 』也會過來救我,因此我不打算住B女家。沒想到我上樓打 算睡覺,被告站在二樓梯口房間外面玄關處,出其不意用雙 手熊抱我,並親吻我臉頰、胸口很多下,還用下體頂我。」 、「(關於被告強吻你部分,在派出所製作筆錄時,為何並 未具體說明?)因為是男警員對我製作筆錄,所以不方便示 範。今天因為B女在場,所以我才方便示範當時經過。」、 「(當時妳有無想過要掙脫?)有。我想要用力掙脫,但是因 為被告是搬家工人力氣很大,所以我根本掙脫不開,那時『 三人』都睡死了,根本聽不見我呼叫,因此也沒有過來拯救 我。但是隔天早上被告助手陳○○問我為何整夜不睡,我就 對他說被告很可怕,我不敢睡覺,我還把一樓已經關起來的 鐵門全部打開,把全部燈都打開,以方便我逃跑,整夜我都 坐在一樓餐桌上不敢睡覺。」、「(當時妳有無受傷?)有。 我有瘀青,但因為急著要搬家,搬家人又很累,加上瘀青不 嚴重,所以未驗傷。」、「(為何隔九天才去報案?)因為搬 家很多東西,需要很多天整理東西,後來我把東西就緒後, 且那幾天情緒波動,『所以九天後我才去中崙所報案』。」 、「(後來被告有無再對妳聯絡過?)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六、 二十七日,因為還有一點東西尚未搬完,所以被告又請另一 位助手到我○○舊居搬東西。」、「(既然二十日發生他對 妳騷擾事情,是否還有繼續付他款項?)因為他幫我找一個 拆除天花板的工人,不在原來搬家費用內,那是給拆除工人 的。」、「(事後又不找其他搬家公司幫你搬家?)因為款項 都給他了,且二十一日白天都搬完家,二十七日第二趟不需 要過夜。」云云(見偵卷第七至九頁)。
⒊A女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四日所寫之刑事告訴暨申請調查證據 狀又載稱:九十八年七月七日伊與被告以口頭約定全部包套 以八萬八千元計價。九十八年七月二十日整理打包後,被告 要求伊請被告吃大餐,伊乃帶被告至小肥牛蒙古餐廳用餐。 「用完餐後,伊進屋上二樓查看,『被告僱用之助手陳○○ 及○姓父子已熟睡』,伊當時叫被告上樓洗澡睡覺,然後下
樓找鄰居聊天」,伊步出自家大門,「看到B女坐在其店外 騎樓下,遂前往搭訕,不意被告竟尾隨伊至B女家門口」, 伊與B女聊天時,被告先是出奇不意的摟伊肩及摸背,接著 又說伊腰很細,趁機摟伊腰,伊還來不及反應時,被告又以 要幫伊按摩為由,右手捏伊臀部,「伊有鑑於第二天還須被 告協助整理及搬運,並不想把事情鬧大,讓大家難堪,其間 伊不斷閃躲,並以眼神示意B女」,B女除用眼睛一直瞪著被 告,並小聲對伊說要小心,同時叫伊去B女家睡覺,「伊知B 女家有所不便,加上B女家也是做生意,實在不便打擾,遂 婉拒」。待伊表明要進屋睡覺,被告才轉身進屋,伊等被告 上樓後才進屋,先將鐵捲門以遙控器拉下,再將玻璃門關上 ,準備上樓洗澡睡覺,不意被告竟躲在二樓樓梯口轉角處, 待伊上到二樓時,被告突然閃出並用雙手環抱伊,對著伊臉 頰、嘴唇、胸部一陣狂吻,用時用生殖器用力頂伊下體,伊 奮力掙扎,卻無法掙脫被告蠻力,伊只得「驚聲尖叫,並大 喊要報警」,被告才鬆手。「伊事後打開二樓臥房查看,『 發現被告僱用之助手陳○○及○姓父子,已熟睡喚不醒』, 伊於是下樓到一樓將鐵捲門及玻璃門還有燈光全打開,獨自 一人睜眼坐在餐桌前,不敢上樓去睡覺」。直到清晨四、五 時許,被告助手陳○○下樓說他肚子很餓,由伊陪同陳○○ 外出吃早餐,伊有將被告非禮強暴伊一事告訴陳○○,請傳 訊陳○○到庭(住屏東縣○○鎮○○里○○街○○號)。伊不 想讓醜事張揚,惹來鄰居異樣眼光,當場不敢報警。直到第 二天檢視身體才發現身上有多處瘀傷,「但因搬家在即,實 在無暇報案處理」。次日即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中午被告 自南部請了一輛回頭車來幫伊搬運,直至同年月二十六日, 被告「才又帶著助手陳○○」及另一助手李○○至○○將堆 放在一樓之物品搬至二樓,同時當天中午由被告開車載李○ ○及伊回○○,將上次未搬完的東西打包整理後,於是日十 九時許,自○○搬至臺北伊住處云云(見偵卷第十三至十七 頁)。
(二)證人B女關於本案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主要如下: ⒈證人B女除於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警詢中證稱:A女在A女 住處二樓遭被告性騷擾時伊不在現場。「伊當時有在一樓看 到被告手搭A女肩膀」,「之後在一樓廚房看到被告手摟A女 的腰,當時A女很用力甩開對方並很大聲的向對方說你不要 這樣等話」云云外(見警卷第10頁),且提出日期為九十八年 八月十二日打字之陳報狀,其內容記載「本名○○玉於民國 九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夜晚十時許,親眼看到告訴人○○○僱 用之搬家公司負責人陳先生,『在本人住家一樓門前』對○
○○(即A女)摟肩、抱腰、摸背等不雅動作(本人當時與○小 姐(即A女)在住家門前聊天),當時○小姐(即A女)一直閃躲 ,面露驚恐,本人也一直瞪著陳先生,並暗示○小姐(即A女 )可暫住本人家,遭○小姐(即A女)以不方便為由而婉拒。次 日清晨五點左右,本人看到○小姐(即A女)家一樓鐵門未關 ,以為她家遭小偷,詢問○小姐後(即A女)方知因為二十日 晚上陳先生曾試圖對其非禮,所以她嚇的整晚待在一樓,不 敢上二樓睡覺。以上所言屬實。」等語(見警卷第十二頁)。 ⒉證人B女嗣於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偵查中除證稱:伊與A女 從小比鄰而居,中間隔一間房屋,彼此認識,交情不錯。九 十八年七月二十日晚上因A女打算搬家,「所以伊去A女家找 她想要關心A女,那時伊在門口,並未進入屋內,看見被告 拍A女肩膀、摟腰、摸A女屁股,但是A女把被告的手撥開並 瞪被告,且對被告說不要這樣,伊也有瞪著被告」,「後來 伊也進入A女家中廚房,又看見被告對A女摸肩膀、摟腰,又 說A女搬家很辛苦說要幫A女按摩,那時時間約晚上九點多近 十點,那時A女又撥開被告的手,要他正經一點並瞪被告, 所以那時伊要A女至伊家睡,但是A女說不想麻煩伊,伊當時 係因被告對A女毛手毛腳不正經才瞪被告」。「隔天早上約 五、六點多,伊要出門散步,經過A女家門口,伊看見A女家 裏鐵門未關,A女坐在一樓的書房店面內,伊過去問A女發生 何事,伊以為是遭小偷,這時A女才對伊說她不敢去二樓睡 」,伊就對A女說為何昨晚不去伊家睡,A女說不好意思,也 想說可以看管要搬走的財物云云外,且證稱:「(提示B女九 十八年八月十二日陳報狀)為何妳上次陳報給警方的陳報狀 ,說妳在隔天問過A女,A女說前晚被告企圖對A非禮,意思 ?)我是看被告對A女不正經,『不是A女對我說被告企圖對A 女非禮』。」、「(A女後來有無對妳說被告在妳離去後對她 有無任何騷擾行為?)她說被告後來用手摟住她,用胸部緊 壓A女胸部,所以A女才會害怕不敢上樓睡覺,但是這一點我 未親眼目擊。」、「(我有相信A女說詞),因為被告當我面 前就已經不正經,在廚房又對被告毛手毛腳,又看見隔天A 女驚恐的表情,且她對我說她整晚未睡。」云云(見偵卷第 五至七頁)。
(三)證人陳○○關於本案於偵查中之陳述主要如下: ⒈證人陳○○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偵查中證稱:九十八 年七月二十日伊與被告至A女住處搬家,伊與被告及一對父 子等人睡在二樓等語外,且隨即證稱:「..,我不太會說話 ,所以將事情經過用書面陳報(提示陳○○庭呈A女九十八年 七月二十日晚上被甲○○性侵害之事刑事陳報狀乙紙)。」
、「(陳報狀所述實在?)是。」、「你如何知道(今)天傳喚 作證何事?)因為A女打算在搬完家後對陳東河是出告訴。」 、「(詳細經過?)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凌晨四、五點,我 要出去吃東西,下到一樓準備出門時,發現A女坐在一樓餐 桌前在想事情,我看她神情很傷心,我問她發生何事,他說 甲○○企圖非禮她,還把她袖口給我看,我發現A女手臂瘀 青,像是被人用力捉造成的,但是我忘記是那支手。」、「 ...,二十日當天晚上我跟甲○○他在二樓前面房間,我睡 地板,甲○○睡沙發,那對父子是睡床上。」、「(如果按 照A女說法,九十八年七月二十日晚上被甲○○強制猥褻, 她有大聲呼救,為何當時你未聽聞A女呼救聲?)『那時我不 在場』。我是下午五點多離開A女○○住處,我去找友人, 直到『晚上十點左右』才回到A女住處,我回到A女○○住處 時,並未看見甲○○及被害人,『他們好像去吃東西,所以 我就跑去睡』。」、「(為何甲○○說當天你是十二點多才 回去?)沒那麼晚。」、「十九日我們去○○途中,由甲○ ○開車,甲女坐在我跟甲○○中間,我有看見甲○○用手摸 A女大腿,言語中提及A女胸部很大等語。..。」、「(十九 日當天你看見甲○○對A女毛手毛腳時,甲女反應?)她滿抗 拒,用手撥開,A女表情很害怕,一臉尷尬不知道要怎麼辦 。」、「(為何A女說甲○○要對她敲竹槓,還多要求三萬? )我不知道她們約定多少,『但是甲○○有陸續跟A女要求加 價,但是A女不願加價』,加價部分我所了解並未在原先約 定在內。..。」、「..『我現在在大陸上班』,方便回臺灣 作證,希望不要再傳喚我,因為我把所知道都說明了。」云 云(見偵卷第二九至三二頁)。
⒉證人陳○○上揭當庭於偵查中所提出之陳報狀內容詳如附件 所示。
(四)細核證人A女前揭證述,除有下述先後不一情形外,並與證 人B女及證人陳○○前揭證述,有下列不符之處: ⒈證人A女於警詢中先係證稱:二十日整理完一樓與三樓後, 約二十一時許,伊在一樓與鄰居B女聊天,被告就走過來摟 著伊肩膀,摸著伊的背,攬著伊的腰,「伊當時不以為意」 云云,並未言及被告有何摸或捏伊屁股情事;嗣於偵查中以 言詞證述時則又表示:吃完晚餐約九點多回家,「到家門口 ,我還遇到B女」,所以想說等到被告他們都睡覺,我再進 屋內睡覺,沒想到『我在門口』跟B女聊天時,被告就過來 ,摟我肩膀,當時我稍微閃避一下,但是還是被告摸到,.. 接著被告說我腰很細,順勢伸手過來摸我腰,『我馬上對他 說不要這樣好不好』,我一直看著B女,希望B女以長輩身分
嚇阻他,所以B女一直瞪著他,後來我閃到B女身邊,被告還 是囂張過來對我摸屁股,還掐一下,B女眼看情況不對,所 以附耳小聲對我說你要小心,..云云;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四 日所寫之刑事告訴暨申請調查證據狀則係載稱:「用完餐後 ,伊進屋上二樓查看,被告僱用之助手陳○○及○姓父子已 熟睡,伊當時叫被告上樓洗澡睡覺,然後下樓找鄰居聊天, 「伊步出自家大門,看到B女坐在其店外騎樓下,遂前往搭 訕,不意被告竟尾隨伊至B女家門口,伊與B女聊天時,被告 先是出奇不意的摟伊肩及摸背」..待伊表明要進屋睡覺,被 告才轉身進屋,伊等被告上樓後才進屋,先將鐵捲門以遙控 器拉下,再將玻璃門關上,準備上樓洗澡睡覺,不意被告竟 躲在二樓樓梯口轉角處,待伊上到二樓時,被告突然閃出並 用雙手環抱伊,對著伊臉頰、嘴唇、胸部一陣狂吻,用時用 生器用力頂伊下體云云。核證人A女對於被告在其住處外對 其毛手毛腳時,A女究係不以為意或有所抗拒(即對被告說不 要這樣好不好);及被告究係在渠等用完餐「回到家門口時 」,A女即「在家門口」遇到B女並與B女聊天之際,即對A女 毛手毛腳,抑或係渠等用完餐後,「A女即進屋上二樓查看 」,「並見到被告僱用之助手陳○○及○姓父子已熟睡」, 伊當時叫被告上樓洗澡睡覺,然後下樓步出自家大門,看到 B女坐在其店外騎樓下,遂前往搭訕,「不意被告竟尾隨伊 至B女家門口,而於A女與B女在B女家門口聊天之際」,對A 女毛手毛腳等節,所證先後反覆不一。
⒉證人B女於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警詢中係證稱:「伊當時 有在一樓看到被告手搭A女肩膀」,「之後在一樓廚房看到 被告手摟A女的腰,當時A女很用力甩開對方並很大聲的向對 方說你不要這樣等話」云云。惟其所提出日期為九十八年八 月十二日打字之陳報狀則載稱:被告「在伊住家一樓門前」 對A女摟肩、抱腰、摸背,當時A女一直閃躲,面露驚恐,伊 也一直瞪著陳先生,並暗示A女可暫住伊家,次日清晨五點 左右,伊看到A女家一樓鐵門未關,以為她家遭小偷,詢問A 女方知因為二十日晚上陳先生曾試圖對其非禮,所以她嚇的 整晚待在一樓,不敢上二樓睡覺云云;嗣於九十八年十月二 十七日偵查中則證稱:九十八年七月二十日晚上因A女打算 搬家,「所以伊去A女家找她想要關心A女」,那時伊在門口 ,並未進入屋內,看見被告拍A女肩膀、摟腰、摸A女屁股, 但是A女把被告的手撥開並瞪被告,且對被告說不要這樣, 伊也有瞪著被告」,「後來伊也進入A女家中廚房,又看見 被告對A女摸肩膀、摟腰,又說A女搬家很辛苦說要幫A女按 摩云云,核B女就被告究係在B女住家門前或係在A女住處屋
內對被告毛手毛腳乙節,所證先後亦反覆不一。 ⒊A女於警詢中及偵訊中所述情節,除先後不一外,且與證人B 女證稱:九十八年七月二十日晚上因A女打算搬家,「所以 伊去A女家找她想要關心A女」,那時伊在門口,並未進入屋 內,看見被告拍A女肩膀、摟腰、摸A女屁股,但是A女把被 告的手撥開並瞪被告,且對被告說不要這樣,伊也有瞪著被 告」,「後來伊也進入A女家中廚房,又看見被告對A女摸肩 膀、摟腰,又說A女搬家很辛苦說要幫A女按摩云云,明顯不 符。此外,A女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四日所寫之刑事告訴暨申 請調查證據狀載稱:九十八年七月二十日用完餐後,伊進屋 上二樓查看,「被告僱用之助手陳○○及○姓父子已熟睡」 ,伊當時叫被告上樓洗澡睡覺,然後下樓找鄰居云云,亦與 證人陳○○於偵查中證稱:「(如果按照A女說法,九十八年 七月二十日晚上被甲○○強制猥褻,她有大聲呼救,為何當 時你未聽聞A女呼救聲?)『那時我不在場』。...。」云云 ,有所出入。
(五)再者:
⒈證人A女於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原審審理中證稱:「(九十八 年七月二十六日搬家時被告有無再向妳要錢?) 『沒有』, 但被告有說要給一個紅包,『沒有說多少錢紅包』,我後來 也沒有給被告紅包。」、「(在整個搬家過程中,你有無因 搬家費用與被告發生爭執?)『沒有』。」、「( 提示偵卷 第七頁,為何偵訊時妳說搬到臺北時被告敲妳竹槓,要妳再 給三萬元?(提示並告以要旨))有此事,『但我沒有答應 ,所以不算爭執』。」、「(被告一開始對妳毛手毛腳是何 時?)二十一日晚上我請他去小肥羊蒙古鍋吃完晚餐回來, 就只有我與被告去吃,是被告要求我請他,也是我付帳的, 當天是被告開他的貨車載我去吃飯,『吃完飯後,被告去停 車,然後我步行到鄰居B女家門口,我跟B女說話時,被告突 然閃過來後就摸我的背,說我的腰很細,然後又摸並捏我的 臀部,我覺得不舒服,我說幹什麼並閃躲,然後B女就用眼 睛瞪著被告,B女後來有說話,說叫我去她家住』,B女這樣 說時被告是否還在我不記得了,被告是在我說「不要這樣子 ,我在跟B女講話你進去」,然後被告就進去了,被告進去 後我隔了一下確定被告進去後,我才進去。」、「(在被告 進去屋內後妳還沒進屋前,妳有無繼續與B女說話?)不記得 了,只記得隔沒多久進屋,大概五分鐘內才進屋。」、「( 妳進到屋內後被告在那裡?)『我不知道,我沒有看到他』 。」、「(妳進屋後,妳做什麼?)『我先把外面的鐵門及裡 面的玻璃門關起來』,然後我要準備上樓洗澡,被告躲在二
樓樓梯角落,被告看到我上樓,因為樓梯間很暗,被告突然 閃出來抱住我,被告是面對面雙手抱住我上半身,並用他的 身體戳磨我的胸部,並用手捏我的胸部,接著吻我的臉頰及 嘴唇,我說「你幹什麼」,被告接著用生殖器頂我,我就叫 「幹什麼、幹什麼、我要叫警察,你放開」,然後被告說「 好啦好啦」,過了一下下被告才放開我,然後我就下樓把鐵 門、玻璃門、電燈都打開,萬一有什麼可以跑出去,然後我 就坐在一樓餐桌前,一直發抖,一直坐在那邊向上帝禱告, 一直坐著不敢動,並一直看著樓上,查看被告是否有下樓的 動作,如果他下樓我就可以跑,且當時樓梯的燈壞掉,我在 那邊坐了多久我也不知道,到了四、五點我看到被告的助手 陳○○從樓上下來。」、「(從被告在二樓樓梯對妳強制猥 褻,妳下到一樓坐著後直到陳○○下來,這中間妳做什麼? )上廁所、在一樓浴室洗澡、喝水,一樓有浴室,但因為水 溫忽冷忽熱,所以本來我要去二樓泡澡。」、「( 與被告在 小肥牛吃完飯回來,妳下被告的車是否先到B女的家?)『不 是,我有先回到屋內上二樓(看)陳○○那些人在不在』,因 為燈光暗,『我也不敢進去看有哪些人』,但我曾經有叫他 們去二樓睡。」、「(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妳才去報案?) 『是的』,大約下午或晚上報案。」、「(那天妳報案幾次 ?)我有報案竊盜及本案,我先告竊盜。」、「(妳告完竊盜 後,有無離開警局後才去報本案,還是妳去警局告完竊盜案 接著當場報本案?)我報完竊盜案後,我坐在警局,警察問 我被告地址,我說在家有名片,所以我有回家拿名片。」、 「(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到警局時,一開始只有告竊盜案 而已?)我先告竊盜,後來才告性騷擾,我跟警察說我要同 時告,但警察先問竊盜案。」、「(提示本院所調九十八偵 字第二...九號(詳細案號詳卷)竊盜案卷之警卷之A女警詢筆 錄),妳是否十八時二十分至十八時五十分製作筆錄?(提 示並告以要旨))正確時間我不記得。」、「(本案整個搬家 過程中妳有無因與被告有爭執,而請中崙派出所警員到現場 處理?)有,時間是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警察是我叫的 ,..報案時電話中我如何說我忘了,我忘了是用我的09... 或家用電話...或是..號電話報案,警察後來來了幾個我不 知道,但我記得有一個姓○的管區,因為他是管區所以我記 得,警察到了之後我向警察說我要告被告性騷擾還有猥褻。 」、「(警察接著如何處理?)『警察說等東西搬完之後再告 』。」、「(那天妳與被告為何起爭執而叫警察?)因為當天 我發現被告偷我東西,我質問他,被告就說那東西不要卸下 來,如果要卸下來可以,要三萬元,我就說那就請警方來處
理,我並沒有與被告吵架。」、「(警察來了之後妳如何對 警察說?)我說我請被告卸下東西,被告向我要三萬元,警 察就叫被告先把東西卸下來並搬到我的地下室放,我對警察 說我還要告被告性騷擾還有關於被告要向我拿三萬元敲詐之 事。」、「(妳有無對警察說被告偷你東西?)那天我沒有講 。」、「(妳是因為質疑被告偷你東西而起爭執並叫警察來 ,為何沒有說被告偷妳東西之事?)因為當時我還沒有釐清 被告偷了哪些東西。」、「(為何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妳 向警察報案竊盜部分時妳向警察說「我與被告間沒有財、怨 及其他糾紛」?)我沒有給他,哪來糾紛。」、「(整個搬家 過程中,妳的家有無拆天花板?)有,是被告找人拆的。」 、「(是否妳叫被告找人來拆?)不是。」、「(被告找人來 拆,有無經過妳同意?)有,因為要拆哪些部分要找我商量 ,是被告與丁○○找我三人一起討論的。」、「(拆天花板 的錢誰付了?)我,我交了一萬二千元給被告,被告再交給 丁○○,這一萬二千元不包括在搬家費八萬八千元內。」、 「(九十八年七月搬完家之後妳有無與陳○○聯絡?)有,時 間忘了。」、「(搬完家後妳為何與陳○○聯絡?)因為陳○ ○告訴我被告偷這些東西。」、「(陳○○時告訴妳被告偷 東西?)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之前。」、「(九十八年七月 二十六日搬完家之後,妳為何打電話給陳○○?)因為陳○ ○被被告趕出來沒有工作,我不知道是何時的事,這是陳○ ○二十六日之後告訴我的。」、「(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之後你到底為何打電話給陳○○?)因為陳○○被被告趕出 去,沒有工作、沒有地方住也沒有錢,問我有無合適工作可 介紹,這是搬完家之後他用電話跟我說。」、「(九十八年 七月二十六日之後妳打電話給陳○○幾次?)我記得五次以 上。」、「(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之後妳與陳○○有無討 論過被告偷妳東西及性騷擾之事?)有,是電話還是面對面 討論忘了。」、「(案發當天是否確定為九十八年七月二十 一日?)是的,我永遠記得這天,不是二十日。」、「(九十 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被告在B女家門口對妳性騷擾後,被告先 進屋,隔了幾分鐘後妳才進屋,是否如此?)是的。」、「( 妳進屋後就直接上二樓要洗澡?)我先關門,然後直接上二 樓要洗澡,然後在樓梯口就發生本案。」、「(從B女家裡面 可否看到你家裡面情形?)看不到。」、「(在B女家門口發 生被告對妳性騷擾的事,後來妳進屋後,有無在妳家一樓碰 到被告,還是在樓梯口才碰到被告?)是在樓梯口才碰到被 告,並且發生這件事,在一樓沒有碰到被告。」、「(從B女 家可否看到發生本案的樓梯口?)不能,也不可能看到我家
二樓情形。」、「(在二樓樓梯口發生本案事後,妳為何不 離開那個地方?)家中有那麼多東西,我怎麼離開。」、「( 在二樓樓梯口發生本案之後,妳有無去那些助手睡覺的地方 看?)有,但裡面安安靜靜沒有反應,我去看助手時,被告 也進去那個房間了,但我沒有進去。」、「(到了凌晨四、 五點陳○○下來時,發生何事?)他說他要吃早餐,他問我 ,他好像問我沒有睡覺還是什麼的,我就告訴他。」、「( 妳如何對陳○○說?)我說你們老闆剛才對我非禮,我不敢 睡覺,我就坐這邊,我又說被告很噁心,很可怕。」、「( 陳○○後來有無去吃早餐?)我陪陳○○去吃早餐。」、「( 陳○○要出去吃早餐,妳為何跟著去?)我陪著去。」、「( 是妳主動陪他去,還是他主動要求?)忘了,我們去離我家 約五十公尺處吃早餐,大概吃了半個小時。」、「(妳既然 被被告強制猥褻,但為了怕東西被偷而不敢離開住處,為何 又陪陳○○出去吃早餐,而離開住處?)因為燈都開了,且 已經四、五點,有人起來作運動。」、「(被告在二樓對妳 強制猥褻的時間?)晚上十點左右。」、「(發生本案之後, 妳下樓之後就直接把電燈打開?)是的。」、「「(那天B女 是否有叫妳去她家睡?)有,她邀約我時,我跟他說不用了 ,不好意思。」、「(為何你不去她家睡?)『我當時並不知 道被告後面會那麼可怕,會有更可怕的動作』。」、「(妳 何時發現妳身上有傷勢?)發生本案當時沒有,陳○○下來 時,『我發現有紅紅的』,但哪裏紅紅的我忘了。」、「( 妳是看到陳○○下來才檢視身上有傷?)我洗澡時全身就感 覺酸痛,我不記得了。」、「(妳發現受傷後有無給誰看?) 陳○○,因為夏天穿短袖,我忘記是我特地給他看,或是他 自己看到的。」、「(二十二日(此係因A女於審理中稱案發 當日係二十一日晚上而非二十日晚上,方以二十二日為提問 日)凌晨四、五點時B女有無看到妳?)沒有,這件事情她不 知道。」、「(陳○○下來吃早餐前,你有無先碰到B女?) 沒有,我與陳○○吃完早餐回來後,也沒有碰到B女。」、 「(發生本案二樓樓梯口強制猥褻之事後,妳有無告訴B女? )有,何時告訴她忘了,好像在我報案之後,警察說要傳她 ,我有跟她說到此事。」、「(所以妳報案之前,妳沒有告 訴B女妳在二樓樓梯口被強制猥褻之事?)有。」、「(何時 告訴她?)忘了,好像警察說要傳她。」、「(既然說警察要 傳她,所以是在報案之後才告訴她?)是的,報案之前我記 得沒有跟她說過。」、「(B女知道妳在發生二樓強制猥褻之 事後整晚在一樓沒有睡覺嗎?)她不知道,我沒有告訴她, 我不可能每件事情跟她講。」、「(妳何時開始想報案?)把
東西用好之後,我二十二日東西搬到○○時,陳○○告訴我 被告不知道把東西載去那裡,我有告訴他,等事情告一段落 ,我就要告被告,當時我對陳○○說針對竊盜及本案我都要 報案。」、「(B女跟陳○○寫的陳報狀,是否妳幫他們打字 的?)『陳○○的是我幫他打的』,因為他說他不會寫,所 以我幫他打,『打完之後我傳真給他,請他確定簽名』。」 、「(與被告吃完晚餐回到妳住所之後,妳是在何處遇到B女 ?)『B女家門口』。」、「(當時她做什麼?)她在家門口坐 著,做什麼我不知道。」、「(你家與B女家隔了多遠?) 我 們二家中間還有另一戶,我們都是獨棟,距離大約法庭寬度 ,二戶沒有連接。」、「(你當時為何要到B女家門口?) 我 想說等被告洗完澡、睡覺了才進屋,所以才與B女聊天。」 、「(B女當天有站起來過嗎?)有,她進去她家廚房,做什 麼我不知道。」、「(B女當時有無到妳家門口?)沒有。」 、「(發生二樓強制猥褻之事後到隔天早上七、八點前之間 ,你有無碰到B女?)『沒有』。」、「(這段期間B女有無去 妳屋內?)沒有。」、「(她有無問妳為何待在一樓?)沒有 。」、「(B女說她後來有進入妳家廚房,並且看到被告對妳 摟肩摸腰,有何意見?(提示偵卷第六頁上方並告以要旨) )『她沒有到我家,她講錯了,她真的沒有進我家廚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