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葉勝彬即葉建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資遣
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2萬6,725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萬
3,9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
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李媛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