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92號
聲 請 人 周雲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09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5 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01 │聯合醫事檢驗│玉山商業銀行│106年1月15日│358,200元 │CA9528580 │
│ │所 王榮濱 │大安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