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99年度,1341號
TPHV,99,抗,1341,2010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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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1341號
  抗 告 人 林丕欽
抗告人因與秦孝梓秦孝銘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
下:
主 文 N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第三頁第六項關於「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抗告為有理由」。
理 由 N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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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