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國抗字,99年度,24號
TPHV,99,國抗,24,2010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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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國抗字第24號
抗 告 人 黃鎮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間國家賠償
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
第58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裁判費,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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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