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99年度,1033號
TPHV,99,上易,1033,201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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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1033號
上 訴 人 天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添木
被上訴人  萬世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玄
被上訴人兼
訴訟代理人 陳秀珠
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林士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9年9月29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93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經本院於99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住易管理委員會(下稱住易管委會)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 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上訴人主張:住易管委會曾與上訴人訂立保全管理合約,由 上訴人之保全人員負責坐落台北縣中和市○○街36號住易社 區之保全管理工作,期限至民國(下同)98年11月底止。嗣 住易管委會於98年12月1日與被上訴人萬世安保全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萬世安公司)簽訂保全管理服務合約,改由萬世 安公司負責住易社區之保全管理工作。詎住易管委會及萬世 安公司竟基於共同侵權行為之故意,未經上訴人同意,擅自 讓萬世安公司派駐住易社區司之保全人員繼續穿著上訴人經 內政部警政署核定之制式服裝執行保全勤務,迄至99年2月 間,始換穿萬世安公司之制服,致造成上訴人商譽之損失。 又被上訴人陳秀珠為萬世安公司之總經理,為實際負責該公 司業務之人,自應與住易管委會及萬世安公司負共同侵權行 為責任。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95條規定,請求 被上訴人連帶賠償上訴人新台幣(下同)80萬元(含財產上 損失及非財產上損失各40萬元),並加付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㈡項之訴部分廢棄。㈡被 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80萬元。
三、萬世安公司及陳秀珠則抗辯:陳秀珠於95年底經友人介紹認 識上訴人之負責人翁添木,進而發展為男女朋友關係並同居 共同生活,於97年3月間,因翁添木極力延攬,陳秀珠乃辭



去原來工作,專任上訴人之總經理職務,負責經營上訴人經 由陳秀珠拓展成立之保全服務據點,而翁添木曾明白允諾陳 秀珠得以上訴人之名義對外簽約,而由陳秀珠自負盈虧。嗣 於98年9月間,翁添木為拓展保全業務,便要求陳秀珠另成 立萬世安公司及「天益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均由 陳秀珠之子邱玄擔任公司負責人,實際業務仍由陳秀珠全權 處理,故自98年9月間起,上訴人及萬世安公司之保全業務 均由陳秀珠全權負責,並以關係企業模式營運。又萬世安公 司與住易管委會雖於98年12月1日簽訂保全服務契約,然當 時該據點仍係以上開關係企業模式經營,故萬世安公司之保 全人員進駐住易社區後,仍繼續沿用上訴人之制服,迄至99 年2月間,因陳秀珠翁添木感情生變,彼此交惡,萬世安 公司之保全人員即換穿自有服飾。是萬世安公司之保全人員 於98年12月1日至99年1月31日期間穿著上訴人之制服執行勤 務,係本於上訴人授權及自認係上訴人之關係企業所為,並 無侵權行為之故意或過失可言等語。住易管委會在原審則以 :上訴人與萬世安公司為關係企業,且均由陳秀珠擔任公司 總經理,實際負責公司業務經營,故住易社區之保全業務均 與陳秀珠接洽,而於98年12月1日簽訂新約時,陳秀珠告知 新約係以上訴人之關係企業即萬世安公司之名義簽約,但保 全人員仍穿著上訴人提供之制服等情,住易管委會因認此為 關係企業間之慣有作為,而未有任何懷疑,故住易管委會就 此對上訴人亦無任何侵權行為可言等語,資為抗辯。原審為 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萬世安公司及陳秀珠對於上訴人之上 訴則聲明駁回上訴。
四、經查住易管委會原與上訴人簽訂保全管理合約,由上訴人負 責住易社區之保全管理工作,合約期限至98年11月底止,嗣 住易管委會於98年12月1日與萬世安公司簽訂保全管理服務 合約,改由萬世安公司負責住易社區之保全管理工作,而萬 世安公司派駐住易社區之保全人員自98年12月1日起至99年1 月31日止,仍穿著上訴人公司之制服執行保全勤務,自99年 2月1日起始改穿萬世安公司之制服等情,有住易管委會99年 3月10日函及駐衛保全服務契約可證(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下稱士林地院99年度訴字第617號卷第8頁、本院卷第45至 61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64頁背面),堪信 為真實。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條前段、第 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主張 萬世安公司與住易管委會於98年12月1日簽訂保全管理合約 後,萬世安公司派駐住易社區之保全人員於98年12月1日至 99年1月31日期間仍穿著上訴人之制服執行保全勤務,已侵 害上訴人之商譽等情;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經查:
㈠上訴人與陳秀珠於95年10月23日簽訂協議書,其第1條約定 :「乙方(指陳秀珠)以甲方(指上訴人)之名義對外承攬 甲方所登錄業務之需要,甲方需全力配合並提供必要之文件 (包含文書作業)」;第2條約定:「…甲乙雙方於取得合 約時起共同負責管理該合約,…」;第3條約定:「乙方因 對價關係取得之報酬於扣除現場人員之人事費用及必要開支 ,所淨得利益提撥百分之五十與甲方,作為甲方提供乙方各 種協力及制服之回饋。…」(見士林地院99年度訴字第617 號卷第25頁),足證上訴人與陳秀珠原約定合作經營保全業 務。
㈡查萬世安公司係於98年9月9日設立,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 資料查詢明細、公司設立登記表可稽(見原審卷第7、26頁 )。又陳秀珠主張其原擔任上訴人公司之總經理,於萬世安 公司設立後,亦擔任萬世安公司之總經理,同時處理上訴人 及萬世安公司之保全業務,嗣於99年1月間始自上訴人公司 離職等情,有上訴人委由律師致住易管委會之函文及陳秀珠 之名片可證(見士林地院99年度訴字第617號卷第28頁、原 審卷第35頁),堪信為真實。又參酌上訴人與陳秀珠所簽訂 上開協議書內容,被上訴人抗辯陳秀珠於擔任上訴人及萬世 安公司總經理期間,係以關係企業方式經營上訴人及萬世安 公司之保全業務等情,應屬可取。
㈢上訴人雖主張其負責人翁添木陳秀珠因感情糾紛,於98年 8月8日即協議終止關係,陳秀珠自此即無權處理上訴人之業 務等語,並提出協議書為證。惟查該協議書內載:「雙方( 指翁添木陳秀珠)同意好聚好散,俟榮工處、世貿三館、 三總等所有押標金均到位(即退回陳秀珠),這段期間,雙 方責任義務維持現狀」(見本院卷第10頁)。依此約定,翁 添木與陳秀珠固協議分手,然因業務上相關事務尚未處理完 畢,因而約定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仍維持現狀,是上訴人據 以主張陳秀珠自此無權處理上訴人之業務云云,並不足取。 又查陳秀珠係自99年1月間始辭去上訴人之總經理職務,已 如前述,堪認上訴人與陳秀珠間之業務合作關係至此始告終



結。則陳秀珠於與上訴人間終止業務合作關係前,既基於職 務關係而同時處理上訴人及萬世安公司之保全業務,則萬世 安公司於98年12月1日接續上訴人之保全業務而擔任住易社 區保全工作後,迄至99年1月31日止2個月期間,暫時繼續穿 著上訴人之制服執行保全業務,尚難認上訴人之商譽因而受 侵害。
㈣按保全人員於執行保全業務時,應穿著定式服裝,避免與軍 警人員之服裝相同或類似,並隨身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通訊 、安全防護裝備;前項服裝之式樣、顏色、標誌,應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通訊、安全裝備之種類、規格及使用,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保全業法第14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 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違反第14條第1項規定,未著定式服 裝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對該保全業為警告之處分,或處 9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查萬世安公司於98 年12月1日至99年1月31日期間,固係穿著上訴人之制服執行 住易社區之保全業務,而未穿著萬世安公司經報請中央主管 機關備查之制服,然此亦僅係萬世安公司有否違反保全業法 第14條第1項規定,而應受主管機關處罰之問題,要難據此 即謂已侵害上訴人之商譽。此外,上訴人並未主張及證明萬 世安公司之保全人員於穿著上訴人之制服執行住易社區之保 全業務期間,有何侵害上訴人商譽之言行,致上訴人受有何 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共同侵 害其商譽之行為,而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損害,自屬無據 。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 償80萬元,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敗 訴之判決,核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 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至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 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 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49條第1 項、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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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益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世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