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更(一)字,93年度,4號
TPHV,93,訴更(一),4,2010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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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更㈠字第4號
原   告 徐洪暹英
      徐偉昇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 絹
原   告 徐名掩
      徐名信
      徐名財
      徐名嬌
      上四人為徐代客之.
上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友辰律師
複代理人  黃冠壹
被   告 榕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春
訴訟代理人 陳正謙
被   告 白通生
            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白通生涉有過失致死犯罪嫌疑,影響本件民事 訴訟之裁判,經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九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 終結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刑事訴訟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重交上更㈨字 第一八二號刑事判決確定,有該刑事判決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賴劍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麗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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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榕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