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685號
TPDV,106,除,685,2017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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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呂衣翎
訴訟代理人 呂燦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六年度司催字第一七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一0六年度司催字第一七七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六年六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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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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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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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009411 2│ 1 │3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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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