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再字,99年度,511號
TPHM,99,聲再,511,201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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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51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侯正着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71年度上易字第4478號,中華
民國71年12月2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
71年度易字第226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檢
察署71年度偵字第500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告訴人陳金安明知其驗收之日本製不銹鋼條 與含碳量為0.08%以下之三0四型、0.08%以下之三一六型、 0.15%以下二0一型不銹鋼原條係不同型貨,竟仍為該成品 代工、電鍍,以致不銹鋼窗丸鐵含碳量0.56%而較日本製三 0四型之不銹鋼含碳量為高,有證人許棋城與楊業田攜回之 南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二一八六號試驗報告可稽。另證人 許棋城、陳金安楊業田之証言,亦足為證實被告於71年7 月14日有送告訴人訂購日本製三0四型不銹鋼原條一批貨給 告訴人收貨,並非轉給許棋城加工,迨至加工完竣之成品之 適用空間,應認為無本罪之拘束,乃原確定判決違背不告不 理、經驗及論理法則,有適用法令不當之違誤。又告訴人未 有提起於轉給許棋城加工,並於加工後送給告訴人,與電鍍 工廠電鍍加工,迨至加工完竣之成品被告涉嫌本罪之告訴, 詐欺屬非告訴乃論罪,原確定判決對被告於事實審判程序亦 有違經驗與論理法則,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1、6款 之規定,得聲請再審;另詐欺罪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 案件,原確定判決就此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亦依刑事訴訟法 第421條規定聲請再審等語。
二、按「再審之聲請,經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而以裁定駁回者, 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 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3 條亦有明文。
三、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侯正着曾以同一原因即本件出售與告 訴人代表人陳金安之不鏽鋼丸鐵,係因告訴人另行委託他人 加工導致成品化驗不符規格為由,聲請再審,並經本院以97 年度聲再字第397號、98年度聲再字第160號、第178號、第 291號、第436號、第489號、99年度聲再字第70號、第183號 、第424號裁定駁回,有本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裁定可佐。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再審聲請,顯已違背法定程序,自應 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吟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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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