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80號
聲 請 人 吳文珍
代 理 人 林久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受益憑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之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在案 ,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6年6月2 日屆滿,尚無人 申報權利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故應予准許。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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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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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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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第一金萬得福證券│03-D7-01-0015667-5│1 │1961.1│
│ │託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信託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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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第一金双福證券投│03-D4-01-0023788-7│1 │1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資信託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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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第一金双福證券投│03-D4-01-0023789-8│1 │1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資信託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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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第一金双福證券投│03-D4-01-0023790-1│1 │1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資信託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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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第一金双福證券投│03-D4-01-0023791-2│1 │1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資信託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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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第一金双福證券投│03-D4-01-0023792-3│1 │1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資信託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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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第一金双福證券投│03-D4-01-0023793-4│1 │10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資信託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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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第一金双福證券投│03-D4-01-0023794-5│1 │10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資信託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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