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9年度,4272號
TPHM,99,上訴,4272,2010122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4272號
上 訴 人
即自訴人  許翼權
上列上訴人即自訴人因被告吳奇擇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自字第9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於法不合。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
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