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57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子雋
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 律師
林詠嵐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
2734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2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唐子雋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輸入電腦,製作財產權之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事 實
一、唐子雋係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員工,其 自民國(下同)83年考進中油公司擔任營業員後,曾先後於 臺北市○○○路加油站等多家直營加油站任職,並為中油公 司於全國各加油站使用之電腦帳務系統為3S作業系統(下稱 3S系統)之操作輔導講師,係從事業務之人。緣中油公司3S 系統作業介面分別位於中油公司各加油站泵島上的前臺機及 營業室內之後臺機。加油站工讀生於各泵島上結帳時,油品 輸出量、單位油價換算金額、手動輸入的現金、油票、油摺 及刷卡等付款明細資料除顯示於前臺機螢幕之外,亦會同步 傳送至後臺機並儲存至記憶體內,作為該站帳務管理之依據 。工讀生於交班班結後,在前臺機結算之各「電子公升累計 數」(出油量)、「電子金額累計數」(營收)、油款現金 及刷卡等資料會經由3S系統匯交營業室司帳人員核帳,司帳 人員基本上會以「當班電子金額累計數」、「當班電子公升 累計數」,扣除「前班電子金額累計數」、「前班電子公升 累計數」等,計算出當班金額以核對工讀生繳交的油款是否 正確。若因機械故障、網路或電路等問題造成電子累計數無 法正確讀取,工讀生或營業員等得採人工抄表方式將電子累 計數手動登錄至3S系統中,登錄結束後再執行「重建班報表 」動作,系統即會自動進行資料重整,產生正確的帳目資料 ;惟手動登錄程序必須於當班期間才可進入修正,若班結動 作已經完成,3S系統將不允許後續接班人員進入系統進行修 正。
二、唐子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於93年11月 至94年6月在新店中正路加油站、94年6月10日至94年8 月在
板橋陸橋東加油站,及94年8月6日、同年月14日在板橋民族 路站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上擔任司帳人員、或同時身兼值班 (助理、帶班)站長及司帳人員,職務上負責管理帳務與操 作3S系統後臺機電腦之機會,以不正方法將不實之數據資料 輸入3S系統,以侵占取得中油公司之營業款項共新臺幣(下 同)1,421,695元(起訴書所指侵占金額1,692,870元扣除後 述尚難認唐子雋侵占部分),以及業務上所持有之面額50元 贈品油票50張,總計面額價值2,500元,如下所述: ㈠中油公司新店中正路加油站於93年10月開站,唐子雋為該站 創站時期之支援營業員;由於另一名支援營業員陳亦輝對3S 系統業務並不熟悉,故該站3S系統及帳務部分多由唐子雋處 理。唐子雋多次於前一班工讀生班結程序結束後進入3S系統 ,將前一班3S系統資料的「狀態」欄由代號 1(代表已班結 )改成代號 0(代表未班結),再將該班的「前班電子金額 」數字手動增加上唐員欲侵占的金額數值後,跳過執行「重 建班報表」的程序,再將「狀態」欄由代號0改回代號1,再 離開3S系統。以此作法操作後,前班實際營業額必定會大於 3S系統內所顯示「本班電子金額」減去「前班電子金額」之 表面營業額,唐子雋即可將該差額部分予以侵占;又因唐子 雋並無執行重建班報表程序,資料沒有經過重整,故由前後 班電子累計數值或帳目資料上完全無法察知電子金額曾遭手 動變更。總計唐子雋自93年11月8日至94年6月5 日於新店中 正路加油站工作期間,共進入3S系統內輸入不實虛偽數據資 料達252次(起訴書所指侵占次數285次扣除後述尚難認唐子 雋侵占部分33次),連續將其所持有之中油公司營業款項, 易持有為所有,合計1,333,245 元(起訴書所指侵占金額1, 567,627元,扣除後述尚難認唐子雋侵占部分234,382元)。 ㈡唐子雋自94年6 月初由新店中正路加油站調至板橋陸橋東加 油站任職;自94年6月10日至94年8月在板橋陸橋東加油站工 作期間,利用擔任司帳人員或值班站長身兼司帳人員之機會 ,於前班工讀生班結後,以相同手法進入板橋陸橋東加油站 3S系統內輸入不實虛偽數據資料達37次(起訴書所指侵占次 數49次扣除後述尚難認唐子雋侵占部分12次),侵占取得中 油公司營業款項86,450元(起訴書所指侵占金額 123,243元 ,扣除後述尚難認唐子雋侵占部分36,793元)。 ㈢唐子雋自94年8月初調至板橋民族路加油站任職;隨即於8月 6日值小夜班時,於凌晨2時8 分左右,於營業室後臺機將本 班的「前班電子金額」由原本數額00000000更改為00000000 ,並將差額2000元予以侵占。惟因當時該班尚未執行班結, 唐員的系統更改動作事實上並未完成,站長王志遠並於工讀
生告知營業款項短少後即時通報區經理蕭永河等人。 ㈣唐子雋於94年8月14日(起訴書誤載為95年8月14日),在板 橋民族路加油站,將52張50元油票(貨品代號:V02 )強迫 輸入後臺機核銷,虛報送出油票給顧客的紀錄,再將其中50 張油票自營業室簽字領出並置放渠私車內予以侵占。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 之4 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 9條之5定有明文。
查,證人陳亦輝、王志遠、蕭永河、王琪、楊玟璿於法務部 調查局詢問時及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言,暨本判決引用之下列 書證,經本院當庭提示,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沒 意見」,而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未經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均非公務員違法取得之證 據,復經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進行調查、辯論,是該等證 物,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 項規定,亦得作為證據。貳、實體方面:
事實二之㈠、㈡、㈢部分:
訊據被告唐子雋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及業務上侵占罪等犯行, 辯稱:㈠伊沒有做過這些事情,伊只是因為熟悉機器,電話 聯絡他們告訴伊,伊可以自己動手排除故障,就自己排除; ㈡伊也不是每天上班,其他天數、時間也不能算到伊頭上; ㈢只要把繳款金額與發票金額核對即可,發票金額與營收現 金如果相符就沒有人去動手腳,當時在台北處之所以沒有馬 上開除伊,是因為伊們開出去的發票金額與工讀生實際繳交 的金額均相符云云。另選任辯護人則在原審為被告辯稱:被 告未與證人陳亦輝當班時,均會配一個司帳人員核對發票金 額是否與實收金額相符,並記錄工讀生所收受之金額,則被 告無從僅變更3S系統,即可達侵占之目的,況且3S系統本來 就常故障維修且任何人均有可能修改之情形下,不能僅以3S 系統表就認定被告有侵占犯行等語。在本院為被告辯稱: ㈠「3S系統」紀錄並非被告所更改,且被告亦無可能以跳過
執行「重建班報表」之方式,將營業款項予以侵占;㈡被告 並無可能於93年12月19 日侵占新店中正路加油站第2班營收 達14萬元而長達半年以上時間不被中油公司稽核查知;㈢於 94年8月6日板橋民族路加油站監視器錄影畫面中,被告固係 坐在營業室電腦前的位子上,然當時被告身後尚有2 名職員 站在現場,被告自無可能在此情況下更改電子金額予以侵占 云云。經查:
㈠上開事實欄二之㈠、㈡、㈢、㈣所載之犯罪事實,業據證 人即中油公司台北營業處專案查證小組成員蕭永河於法務 部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詢問時及檢察官偵訊中證述在卷( 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21 號卷第60頁 至第63頁、第128頁至132頁);證人蕭永河於偵查中證稱 :(問:唐子雋對於中油加油站之營業室管理帳務及操作 3S系統電腦是否熟悉?)他很熟悉,他是舊系統的講師, 3S系統是網路版,他也是3S系統的輔導人員,由舊系統轉 換成3S系統都是由唐子雋來輔導。(問:何人有權限進入 3S作業系統中進行修改?)帶班人員就是值班人員。(問 :板橋民族路加油站3S作業系統內加油機累計表如何發現 遭人擅自更改,何人更改,如何更改?)第一次發現是在 民族路加油站,唐子雋原來是在路橋東站,94年8 月調到 民族路加油站,他上班的第二個晚上,94年8月6日交接班 現金短少2000元,站長是上下午班,後來站長王志遠去查 才發現電腦有被修改的紀錄,有跟我回報,我請唐子雋寫 說明書,他一直沒寫,94年8月16日才寫到我手上,94年8 月14日又發生贈品油票短少50張,也是唐子雋當班的,94 年8月15日開站長會議,94年8月15日王志遠與我到民族路 加油站去查,發現贈品油票遺失,我贈品油票作業很嚴謹 ,每一班會作交接,唐子雋一個人當班,我們調監視錄影 帶,唐子雋空手走到他的車子拿一包東西出來再交給站長 王志遠,唐子雋交給王志遠不見的50張油票,再查閱簽名 的是唐子雋,這些本來是要送給顧客,照流程應該是要送 贈品油票的工讀生要向帶班的唐子雋來簽領油票,有送給 顧客要登記車號,工讀生要簽名,我們查的結果是唐子雋 簽名出來,要送給顧客的那張表都是空的。又查到電腦紀 錄強迫入賬,查證之前電腦強迫入賬,這是異常的資料, 這是唐子雋當班的時候輸入的,當時只有唐子雋一個人當 班,照一般流程程式會將油票的號碼,由負責加油的泵島 的工讀生輸入電腦,這是正常的作業流程,如果沒用完也 應該交接給下一班,唐子雋是94年8月14日下午4點多簽領 ,94年8月14日下午6點多就電腦強迫入賬,在同一天晚上
站長跟副站長去查,唐子雋就從他車子上拿出一包東西, 王志遠隔天就跟我報告。因為在94年8月6日有發生電腦修 改,工讀生心裡有不安全感,工讀生發現油票沒有入賬就 立刻跟站長回報,油票有追回。94年8 月16日我收到唐子 雋寫的報告,我也寫一個報告,營業處處長指示成立專案 查證小組共5 人,查的結果跟我剛描述的情形一樣,唐子 雋當班的時候就發生修改電子金額累計,現金就多出來, 但多出來的現金就不見,就被拿走了,如上一班的電子金 額累計是1000元,那這一班的金額是500 元,應該累計成 1500元,這一班應該繳500 元的現金出來,但是唐子雋修 改為上一班的累計金額是1100元,那這一班的累計金額是 1500元,那這樣子唐子雋只要繳400 元現金出來,但實際 的交易是500元,那100元就被拿走。這個市工讀生交接班 做完帳之後才修改,我是查到這個紀錄,當時查證小組人 員一個是我,一個是政風熊光泉,一個是稽核人員李茂潘 ,還有當時的南區經理王憲隆,另外一個是修復中心黃燈 貴。有做調查報告就是我們提供給調查局的資料,我們整 理金額之後再給調查局。(問:有沒有可能是其他人作的 ,而不是唐子雋做的?)查的結果都是唐子雋當班的時候 發生的,當班偶爾是二個人,幾乎都是一個人,只有中正 路加油站,另外一個同時當班的,但是那個人電腦比較不 懂,那個人的名字一時之間忘了(按應係中油公司新店中 正路加油站營業員陳亦輝),由唐子雋負責電腦,那個人 負責指揮外場,陸橋東站跟民族路站發生的時候都是唐子 雋一個人當班,其他人都沒有發現累計金額不銜接,查證 的結果是唐子雋竄改電腦累計金額,這些竄改的金額應該 補繳給公司,誰當班就應該誰繳這些錢。發生這這麼多次 為甚麼都是唐子雋當班,不可能別人來改他都不知道,工 讀生收的油款都是交給帶班的人員唐子雋,別人拿不到這 個錢,不可能別人做的,這連續這麼多次,修改的LOG 檔 都是唐子雋上班的地方,調出來的資料都跟唐子雋當班的 時間一致,調出來的監視器時間也一樣。(問:中油於全 國各加油站使用之電腦帳務系統,是否均為3S作業系統, 作業介面分別為於中油公司各加油站泵島上的前台機及營 業室之後台機,是否正確?)對。(問:承上問句,中油 之加油站工讀生於各泵島上結帳時,油品輸出量、單位油 價換算金額、手動輸入的現金、油票、油摺及刷卡等付款 明細資料除顯示於前台機螢幕之外,亦會同步傳送至後臺 機並儲存至記憶體內,做為該站帳物管理之依據,是否正 確?)沒錯,我要補充,如連線異常時會列印泵島清單,
用人工補帳,但這樣做帳目也會相符,唐子雋是交接班完 之後再改資料讓他不銜接,現金才會多出來,然後他才可 以拿走。(問:工讀生於交班班結後,在前台機結算之各 「電子公升累計數」(出油量)、「電子金額累計數」( 營收)、油款現金及刷卡等資料會經由3S系統滙交營業室 司帳人員核帳,司帳人員基本上會以「當班電子金額累計 數」、「當班電子公升累計數」,扣除「前班電子金額累 計數」、「前班電子公升累計數」等,計算出當班金額以 核對工讀生繳交的油款是否正確,此作業流程是否正確? )沒錯。(問:若因機械故障、網路或電路等問題造成電 子累計數無法正確讀取,工讀生或營業員等的採人工抄表 方式將電子累計數手動登錄至3S系統中,登錄結束後在執 行「重建班報表」動作,系統即會自動進行資料重整,產 生正確的帳目資料;惟手動登錄程序必須於當班期間才可 進入修正,若班結動作已經完成,3S系統將不允許後續接 班人員進入系統進行修正,是否正確?)這個流程是對的 ,但3S系統當時有bug,允許在結完帳之後再修改累計, 唐子雋知道有這個bug,所以他去改,之後就修正這個bug 云云(見96年度偵字第621號卷第128頁至132 頁)。復於 原法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中油公司中正路加油站 、板橋陸橋東站加油站及板橋民族路加油站的帳務管理系 統是否相同?)是。都是3S系統。」、「(問:被告對於 加油站營業室管理帳務及操作3C電腦系統是否很熟悉?) 我們在推這套系統時,被告是種子的訓練人員,幫助其他 加油站操作這套系統,他很熟悉。」、「(問:九十四年 八月六日在民族路加油站是如何發現3S作業系統加油累計 表被人修改?94年8月8日民族路當時的王志遠站長打電話 向我報告,因為8月6日是星期六,8月7日是星期日,我都 休假,他先確認後,在8月8日星期一打電話跟我報告,他 在早上十點多跟我說後,我們約在積穗加油站見面,他把 資料帶給我參考,我看之後,認為帳務有問題,我們討論 完之後,我在8月8日下午打電話給被告,我問被告說你 8 月6 日值班的時候,帳務異常,你是否知道?他說他不清 楚,我要他去查查看,九日再跟我回報,因為8 日我沒有 時間到站上,因為當時我兼職修護中心的主管,後來9 日 被告也沒有向我回報。」、「(問:你有無問被告說有無 進系統入手動更改資料?)他在電話中有承認修改資料, 所以我要他寫書面報告給我。」、「(問:這些是否都是 被告當班的資料?)是。我們查證小組查證就是這樣,被 告也有和陳亦輝同班的情形,被告說帳務是他負責,外場
是陳亦輝負責,但我們事後查到有幾班異常是被告與陳亦 輝同班」等語(見原審97年6月4日審判筆錄)。 ㈡證人即中油公司新店中正路加油站營業員陳亦輝於原法院 審理時亦結證稱:「(問:被告當時有無在新店中正路加 油站任職?)有」、「(問:中油公司在新店中正路加油 站是否使用電腦帳務3S作業系統?)是。」、「(問:3S 作業系統在何情況下使用手動方式更動系統內資料?)我 們加油機在外面,我們主機是在營業室裡面,如果我們主 機連線拉進來時,沒有連線到,就是用手工在外面操作, 每一部加油機旁邊都有一個機械表,如果加油機的資料沒 有連線到主機的話,就用手工抄錄後,在營業室內更改主 機資料。」、「(問:新店中正路加油站3C作業系統手工 更改資料是由何人在做?)都是由被告在做,如果是被告 帶班的話,就由一個工讀生在做,都有一個工讀生跟被告 配合,但是否是由工讀生輸入我不知道,因為不是我在帶 班。」、「(問:你們加油站的站長是否會每天查核實際 加油的油量數字與電腦數字一致嗎?)不會。」、「(問 :如果手工在3S系統電腦更動的話,有無做何記載?)在 工作日誌上記載,記載加油機沒有辦法連線到主機,所以 要用手抄機械表更改。」、「(問:你們加油站的站長是 否會每天查核實際加油的油量數字與電腦數字一致?)不 會」、「(問:你們司帳人員每天是否會對3S系統的帳目 資料與你們手寫的帳目資料核對,或與其他發票核對?) 如果帳對的話,連線也正常,就不會對,但我們有要求工 讀生抄加油機手工機械表的資料在機械表本上」云云(見 原審97年6月4日審判筆錄)。
㈢再據證人即中油公司民族路加油站站長王志遠於原法院審 理時具結證稱:「(問:請說明94年8月6日加油站短少20 00元收入的事情?)8月6日我上下午的班,我聽早班的同 事講早班多現金2000千,大夜班少現金2000元,因為我們 習慣三班制是晚上10點到早上7點是第一班,早上7點到下 午2時30分是第二班早班,下午2時30分到晚上10點是第三 班下午班,因為他們說一班多2000元,一班少2000元,我 為了要查證,我才進入3S系統幫他們查帳,才發現這當中 加油機的累計表不銜接,後來我就把所有的報表看過,發 現凌晨二點多三島油槍表不銜接,後來又三島油槍表也不 銜接,因為從來沒有發生過這種事情,所以我才向蕭永河 報告,幫我們處理,我就把相關資料列印出來交給蕭永河 ,請他們來判斷解讀是何狀況,我只知道不銜接,至於何 原因不銜接我不知道,所以我才向蕭經理報告,請修護人
員來處理,後來我們大家看的結果是這個表有被人動過的 嫌疑,蕭經理跟我說我是站長,要我回站上查清楚是怎麼 回事後再去向他報告,我去看班有異常的時間是被告值班 的時間,當時我回到站上時是下午了,我請被告上樓,問 被告說他8月6日當班時,表有異常,不銜接的原因,被告 起稱不知道,我跟被告說你不能說你不知道,你是3S系統 的種子老師,你是專家,後來被告看了很久之後,才說這 個表有被人家動作,我說這個表被人動過,動的時間是你 值班的時間,你有說明瞭解的義務,要向公司報告,後來 被告說不知道是誰動的,2000元他來賠償,要寫報告,被 告來寫向蕭經理報告。後來情形我不清楚,因為就由公司 來查了,我聽當班值班人員說2000元是被告賠的等語(見 原審97年6月4日審判筆錄)。
㈣上開證人蕭永河、陳亦輝、王志遠等三人之證述,渠等證 稱其如何發現中油公司新店中正路加油站、板橋陸橋東加 油站、板橋民族路加油站所發生之加油機累計表不銜接之 經過及被告對於加油站帳務管理系統之操作非常熟稔等節 均互核相符,且上開證人與被告素無仇怨,衡情當無故意 誣攀之理,所述堪予採信。此外,復有班報異常資料統表 17紙、中油公司3S系統前後臺機操作手冊影本、中油公司 新店中正路加油站94年2月1日至94年6 月20日3S系統電子 累計數統計表、中油公司新店中正路加油站94年2月28 日 至94年6月6日人員出勤紀錄、中油公司修護中心遠端電腦 擷取之新店中正路加油站93年11月10日至94年8月2日間3S 系統班報異常資料報表、中油公司板橋陸橋東加油站94年 6月10日至94年8月2 日3S系統電子累計數統計表、中油公 司板橋陸橋東加油站94年6月10日至94年8月2 日人員出勤 紀錄影本、中油公司修護中心遠端電腦擷取之板橋陸橋東 加油站94年6月10日至94年8月2 日間班報異常資料列表、 中油公司板橋民族路加油站94年8月6日人員出勤紀錄影本 、中油公司板橋民族路加油站94年8月6日3S系統累計數修 改紀錄列表、中油公司修護中心遠端連線板橋民族路加油 站電腦94年8月6日班報異常資料列表各一件附卷可稽、中 油公司提供之板橋民族路加油站94年8月6日監視器畫面錄 影光碟一件在卷足憑,則被告於中油公司新店中正路加油 站、板橋陸橋東站及板橋民族路站任職期間,將不實資料 輸入站內之3S系統資料庫中,以侵占其所持有之中油公司 營業款項)1,408,757元(起訴書所指侵占金額1,692,870 元扣除後述尚難認唐子雋侵占部分)之事實,洵堪認定。 ㈤被告及辯護人在原審雖以上開情詞置辯,然查:
⒈依中油公司加油站經營管理手冊所載加油站經營管理辦 法,加油站人員應逐日每班詳實填寫加油站工作日誌, 作完備記載,被告於83年即考進中油公司擔任營業員之 工作,對此規定應知之甚詳,而其於本院審理時既辯稱 伊只是因為熟悉機器,電話聯絡他們告訴伊,伊可以自 己動手排除故障,就自己排除云云,則依被告所言,加 油站當應有機械故障或加油機累計數發生異常之狀況, 然觀諸卷附被告當班之工作日誌卻未為任何電子金額曾 遭其修改之記載,可見被告若非有意修改電子金額紀錄 ,進而將款項侵占入己,否則為何不將修改之原因在工 作日誌上為具體詳盡之記載。
⒉被告復辯稱:伊也不是每天上班,其他天數、時間也不 能算到伊頭上云云;辯護人亦辯護稱:中油提出之資料 中,有二天不是唐子雋值班等語。查,被告雖未於94年 2月22日及同年4月28日值班,惟被告仍於翌日值早班工 作,即其值班時間分別為94年2月22日晚間9時30分許至 翌日7時30分許及94年2月28日晚間9時45分許至翌日7時 30分許;再參酌新店中正路加油站商品資料修改記錄表 記載94年2 月22日晚間11時24分48秒許第二島第十二槍 電子金額之累計數由00000000改為00000000,及同年 4 月28日晚間11時22分13秒許第二島第四槍電子金額之累 計數亦由00000000改為00000000,此電子金額遭修改之 時間仍在被告值班發生,是被告所辯非可採信。 ⒊證人陳亦輝於原法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93年10 月間,被告的職位?)司帳人員。」、「(問:司帳人 員業務內容?)下班的時候,加油的工讀生要交接班時 ,要結帳,如果我們是兩個正式員工的話,就由被告做 結帳,如果是我一人或被告一人的話,就是由另一個學 生(工讀生)做結帳,那名學生是做結帳的職務。」、 「(問:結帳人員如何處理帳?)工讀生會把錢交出來 ,且工讀生寫一張金額,看金額是否吻合,最後再由司 帳人員把金額投到金庫裡面。」、「(問:被告在新店 中正路加油站任職時,是否每天都會經手營業額現金? )被告是負責統籌的,他也會去經手現金,他會去點現 金,收現金,開金庫,將金額投入」云云(見原審97年 6月4日審判筆錄)。則被告負責加油站內現金收入之統 籌清點,自有機會將經手之現金予以侵占。再參酌證人 蕭永河於原法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陳亦輝在值 班時,並不是只有帶班人員可以進入營業室,還有司帳 人員在,你也稱不用輪入密碼及員工編號,如何認定是
由何人去更改電腦系統?)因為外場的工讀生不會操作 3S電腦系統,只有營業室的帶班人員及小班長,就是一 位資深工讀生〈小班長〉和正職人員會操作3S系統,據 我資料中正站有陳亦輝、被告二個正職工作人員上班, 所以就沒有小班長,陸橋東站是二班制的站,規模較小 ,所以只有一個人帶班,沒有小班長」等語(見原審97 年6月4日審判筆錄)。從而,雖然修改3S系統內之電子 金額無需輸入密碼及員工編號,亦即任何人均有修改之 可能,惟因僅有被告於上開三加油站懂得操作修改3S系 統之情況下,自係被告修改3S電腦系統之電子金額累積 資料以掩飾其業務侵占之行為。
⒋又查,本案肇始於94年8月6日及同年月14日中油公司板 橋民族路加油站發生加油站3S作業系統之加油機電子金 額累計數額遭人修改致無法銜接及虛報送出油票予顧客 之紀錄,中油公司於是成立專案小組展開追查,於94年 8 月19日前往被告曾任職之板橋民族路加油站、板橋陸 橋東加油站及新店中正路加油站蒐集相關資料,並訪談 板橋民族路加油站站長王志遠及工讀生,復於同年月22 日新店北新路加油站了解被告在該站任職期間之工作狀 況,嗣於同年月23日專案小組再經由遠端遙控從修護中 心之電腦擷取板橋陸橋東、新店中正路及新店北新路等 三站之3S系統內資料比對,再於同年月24日約談被告, 要求其就相關疑點提出說明,最後中油公司函文被告以 其涉及舞弊並違反公司工作規則第21條第8 項規定予以 解僱,此有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臺北 營業處94年9月6日北人字第0940004315號函暨查證報告 在卷可參。依此,中油公司發現前揭狀況便立即組成專 案小組進行調查,自被告被發現修改前班電子金額累計 數起至中油公司將其解僱為止,雖經過一個月餘之時間 ,然為避免誤陷被告並確認究竟公司損失程度為何,專 案小組花費時間調查誠屬必要,乃事理之常,此亦為中 油公司未立即將被告解僱之原緣,而非如被告所稱因伊 開出去的發票金額與工讀生實際繳交的金額均相符云云 ,被告上開辯詞顯係事後圖卸刑責之詞,亦非足採。 ㈥被告選任辯護人在本院又為被告辯稱:⒈「3S系統」紀錄 並非被告所更改,且被告亦無可能以跳過執行「重建班報 表」之方式,將營業款項予以侵占;⒉被告並無可能於93 年12月19日侵占新店中正路加油站第2 班營收達14萬元而 長達半年以上時間不被中油公司稽核查知;⒊於94年8月6 日板橋民族路加油站監視器錄影畫面中,被告固係坐在營
業室電腦前的位子上,然當時被告身後尚有2 名職員站在 現場,被告自無可能在此情況下更改電子金額予以侵占云 云。然查:
⒈證人施俊仲在本院審理中到庭具結證稱:伊是中油油品 行銷事業部電子商業技術室人員;(3S 系統)是一組 人共同設計,我有參與其中。我簡單陳述設計理念。以 往是人工作業,手工抄寫加油機累計數,回營業室人工 計算,再與工讀生核對金額有無誤差,累計數在報表上 登載,每日寄回各營售中心管理單位。電腦化之後,電 腦系統透過網路讀取加油機電子金額及電子公升數,由 系統換算每個加油槍應繳金額。... 後面的帳務人員根 據3S 回傳資料傳給公司,加油站上傳的資料只有當日 的總量,3S 系統可以拆成每班的數量。銀行端的資料 (由加油站登打的每班投款金額)回傳給中油總公司的 帳務人員,依每日金額數、公升數與3S 總數核對。因 為系統係透過網路讀取加油機,如網路中斷或系統異常 就無法正常讀取,所以以人工抄寫方式進來補登,再重 建班報。... 如果沒有重建,資料會不一致,與工讀生 所收的錢會不一致。(辯護人問:如果有修正資料,而 不重建班報,資料還會進3S 系統?)如果有修改資料 都會紀錄在異動資料表裡,如果沒有重建班報的話,這 些修改情形就無法呈現在班報裡。同樣的就無法呈現在 每日日報裡。... 如果我們去修改上一班的交班累計數 ,而沒有重建上一班的班報,會造成下一班的接班累計 數與上一班的交班表數不相符。例如上一班交班累計數 為100,修改為200,下一班的班報表接班累計數就從20 0 開始累計,所以下一班的錢會少繳,「因為沒有重建 班報表,所以可以少投油款,不會被發現」,因為同時 竄改電子金額與電子公升數,帳務與金額還是會相符, 所以帳務不會有異常。...,(辯護人問:如果沒有重建 班報,萬一退出3S 系統顯示的還是修改後的數字?) 退出3S 系統即使未重建班報,也不會變動已經登打的 紀錄。....(審判長問:交班以後的狀態欄是否可以將 交班修改為未交班?)可以的云云(見本院99年11月18 日審判筆錄)。則被告選任辯護人在本院為被告所辯: 「3S系統」紀錄並非被告所更改,且被告亦無可能以跳 過執行「重建班報表」之方式,將營業款項予以侵占乙 節,自無足採。
⒉證人施俊仲在本院審理中又具結證稱:(辯護人問:加 油站盤查油量會顯示在3S 系統上?)每月盤查油量加
油站要登打每個油槽的盤盈或盤虧資料。加油站登打後 會透過當天上傳資料回傳到總部,總部系統有另外的油 料盈虧管理系統,這部分與錢沒有關係。我們公司有內 規,盤虧不能超過一定比率。(問:如果油量巨幅減少 ,本案六個月內中油虧損156 萬元的油量,中油可能在 每月盤查時沒有發覺?)加油站的盤查資料係授權加油 站自己登打,如果加油站動手腳後面是看不出來的。正 常情形加油站每個月都會根據油庫收油資料及加油機發 出的資料換算盈虧資料,如果發油量大的站每個月會有 數千公升的盤盈。若因少繳錢造成油料的虧損,兩個數 據相比較下還在可允許盈虧比率內,管理單位是不易發 覺的。小的加油站的盈虧情形跟上述情形一樣,只是數 字比較小等語(見本院99年11月18日審判筆錄)。是被 告選任辯護人在本院為被告所辯:被告並無可能於93年 12月19日侵占新店中正路加油站第2 班營收達14萬元而 長達半年以上時間不被中油公司稽核查知乙節,亦無足 採。
⒊至於,94年8月6日板橋民族路加油站監視器錄影畫面中 ,被告係坐在營業室電腦前的位子上;雖當時被告身後 尚有2 名職員站在現場。惟被告唐子雋為中油公司於全 國各加油站使用之電腦帳務系統為3S作業系統之操作輔 導講師,在板橋民族路站工作期間,或同時身兼值班( 助理、帶班)站長及司帳人員,職務上負責管理帳務與 操作3S系統後臺機電腦,已如前述;則其操作電腦應屬 日常工作,趁機更改數據,衡情亦不致引人特別注意。 是所辯:被告自無可能在此情況下更改電子金額予以侵 占乙節,同無足採。
事實二之㈣部分:
訊據被告唐子雋固不否認前揭促銷油票是伊去領的,惟矢口 否認有何詐欺及業務上侵占罪等犯行,辯稱:該52張沖帳紀 錄不是伊打的云云。經查:
㈠前揭犯罪事實二之㈣部分,業據證人王志遠先後於法務部 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詢問時及檢察官偵訊中證述在卷(見 前開偵查卷第56頁至第59頁、第172頁至第180頁),證人 王志遠於偵查中證稱:(問:你如何得知唐子雋疑似盜領 50張贈品油票?事情發生經過為何?唐子雋當時解釋?) 94年8月14日晚上8、9 點,我未當班,接到楊玟璿的電話 說有一疊50元油票不見,我叫他找,他說他找過,找不到 ,如果真的找不到,我再去幫忙找,他回電話說找不到, 我通知謝成築一起去找,油票號碼有連貫使用,楊玟璿說
二島的油票少50張,我找不到,我從二島走回營業室,與 唐子雋會身而過,唐子雋手上拿一疊油票跟油票登記表, 唐子雋講說他幫同學領,但同學沒有領,我跟他講說這樣 號碼不連貫,他回我說不會,我問他說你領了,同學沒去 拿,那你放那裡,他說放在辦公桌右上角,跟作廢發票放 在一起,我說這樣,怎麼可能會放在那裡,那麼久沒人看 到,因這個油票,唐子雋在當天4 點多領的,我看桌上的 作廢發票,有一張是當天晚上6 點多打錯,拿到辦公桌上 來放,我們去幫忙找的時間是晚上9 點多,怎麼可能沒有 發現油票放在那裡,唐子雋說不知道,但不可能放在明顯 的地方,大家找不到,唐子雋這樣講不合理。當天下午 6 點多沖帳,沖帳代表油票已經發出去,有調錄影帶來看, 在前述我說,我從第二泵島要回營業室,與唐子雋錯身而 過的時候,之前唐子雋從他的轎車裡面出來,手上拿東西 ,懷疑唐子雋有意。(問:你在調查局回答:「我發覺唐 子雋的舉動不尋常,所以在隔天就調錄影帶來看,從錄影 帶顯示,唐子雋在當晚21時30分離開營業室,手上沒有任 何東西,21時34分58秒唐子雋從他自己的車子走出來,一 手拿了A4紙張大小的東西,另一手拿著類似油票大小的東 西,但我不確定是甚麼,而21時37分20秒錄影帶顯示唐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