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號
抗 告 人即
被 告 元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侑都
訴訟代理人 蔡清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華民國經濟部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20日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 號裁定提起
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8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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