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1號
ULDV,99,重訴,1,20101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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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號
抗 告 人即
被   告 元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侑都
訴訟代理人 蔡清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華民國經濟部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20日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 號裁定提起
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8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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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