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沈晟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勁強訴訟代理人 廖偉進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雲林縣分局法定代理人 于秋姑訴訟代理人 鍾宜卿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雲林縣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吳定謀訴訟代理人 李旭興 邱建嫺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訴訟代理人 江肇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雲林縣分局、雲林縣稅務局、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訴字第238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880,0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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