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212號
ULDV,99,補,212,201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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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鄭清桂
被   告 陳威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5,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7,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詹培煌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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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