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鄭清桂
被 告 陳威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5,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7,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詹培煌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