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99年度,259號
ULDV,99,司聲,259,20101207,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相 對 人 曾祥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相對人前向原債權人奇異資融股份有 限公司訂立汽車分期付款契約,並言明按期繳納價金,嗣因 相對人逾期未繳,經原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於民國(下同 )96年8 月2 日將本案對債務人等一切權利(含債權及動產 物權等)讓與聲請人,經聲請人依民法第297 條規定向相對 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曾以兩次雙掛號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 實通知相對人,但均遭郵務機關加註招領逾期退回,致無法 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上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 、債權讓與通知函暨退件信封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 權請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是否居住於戶籍 地址,據其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現確未居於上址,此有該 局99年12月01日雲警六偵字第0990018502號函附卷可稽。核 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附件:債權讓與通知函影本一份。

1/1頁


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