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270號
ULDV,98,訴,270,2010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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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0號
上 訴 人 林秋麗即森貿企業行
上訴人就其與許勝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99年10月29日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85,248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885元,未經上訴人繳納,上訴人亦未為
上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正對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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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