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0號
上 訴 人 林秋麗即森貿企業行
上訴人就其與許勝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99年10月29日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85,248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885元,未經上訴人繳納,上訴人亦未為
上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正對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