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404號
MLDV,99,訴,404,201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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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04號
原   告 憲佑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振
被   告 徐錦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 訴。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0日裁定命 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卷附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王萬金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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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憲佑照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