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01號
原 告 台灣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萍
被 告 福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順明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4,724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4元外,尚應補繳10,9
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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