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791號
MLDV,99,補,791,2010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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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91號
原   告 蔡志恒
被   告 何玉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8,5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8,3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47,8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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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