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75號
原 告 和康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宏
被 告 兼 盈冠商店
法定代理人 林碧玉
被 告 黃郁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7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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