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21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被 告 徐繹傑即徐長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28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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