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718號
MLDV,99,補,718,2010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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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18號
原   告 邱菁萍
被   告 温秋妹
      何阿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8,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2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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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