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714號
MLDV,99,補,714,201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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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14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華山
被   告 張滿珠
      曾清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4,413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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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頭份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