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財管字,99年度,2號
MLDV,99,司財管,2,2010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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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財管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佳安
相 對 人 林助信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楊戊煌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
民國99年11月8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中關於「相對人林助信律師住台中縣龍井鄉○○村○ 鄰○○○路450 巷58弄2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林助信律師住苗栗市○○路1152號8 樓之1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8 日所為99年度財管字第2 號之民事 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中關於「相對人林助信律 師住台中縣龍井鄉○○村○ 鄰○○○路450 巷58弄2 號」之 記載,係「相對人林助信律師住苗栗市○○路1152號8 樓之 1 」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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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