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99年度,14號
MLDV,99,司家催,14,201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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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家催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劉漢琳
相 對 人 劉永浪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劉永浪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劉永浪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應記載 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 ,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 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條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 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民事訴訟法第628 條 、第629 條第1 項亦有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劉永浪(男,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係聲請人之子, 失蹤人於民國(下同)92年10月17日無故離家,迄今未歸, 已逾7 年毫無音訊,目前生死不明,為此聲請准對失蹤人劉 永浪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口名簿、受( 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聲請人及證人即 失蹤人之母劉吳桂妹到庭陳述在卷(見本院99年12月15日訊 問筆錄)。本院復依職權查詢失蹤人劉永浪之戶籍資料、入 出境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勞保資料、中央健康保險局全 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手機門號申辦資料等,均無所獲,有 本院入出境查詢結果瀏覽畫面、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 表瀏覽畫面、本院網路行動電話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勞工保險局99年11月24日保承資字 第09910493580 號函等件附卷可稽,自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 真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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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