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1039號
MLDM,99,聲,1039,2010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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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乾發
上列被告因犯賭博案件,經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
執聲沒字第129 號、99年緩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簽單肆張、職棒簽賭比分一覽表壹本、電腦主機壹台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 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 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 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 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 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乾發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以緩起訴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規定,為緩起訴處分,並已確定在案。惟該案扣得之 帳單4 張、職棒簽賭比分一覽表1本、電腦主機1台,均係被 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單獨聲 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認以緩起訴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規定,於 98年10月26日以98年度偵字第490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已緩 起訴期間屆滿確定在案之事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按。又扣案之帳單4張 、職棒簽賭比分一覽表1 本、電腦主機1台,均係被告所有 、供本件犯罪所用,此有被告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所 為之警偵訊筆錄1 份(見98年度偵字第4907號第13頁及第62 頁)及扣押物品清單(見同前卷第65頁)等各1 份附卷可參 。準此,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是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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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