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易字第11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秋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4898號),本院
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5 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書記官 陳采瑜
通 譯 顏子濱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林秋山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林秋山曾因偽造文書、施用第2 級毒品、肇事逃逸、過失 傷害及誣告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並依中華 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1 月15 日、3 月、3 月、1 月及1 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刑8 月,於97年10月25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詎其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 1 月間某日某時,步行途經苗栗縣竹南鎮○○路○ 段52號 前時,見陳寶興所有,由莊振有使用之車牌號碼MF─1859 號自用小貨車停在該處,以自備之汽車鑰匙1 支(未扣案 )撬開車門後,啟動該車而竊取之,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 ,使用一段時日後,將該自用小貨車棄置在新竹市香山區 ○○○道與柴橋路口處。嗣新竹市警察局第3 分局中華派 出所員警,於99年3 月1 日下午2 時許,在上開棄車地點 尋獲該輛贓車,經警採集該自用小貨車後視鏡上所殘留之 指紋1 枚,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比對結果, 與檔存林秋山指紋卡之左拇指指紋相符,警方始查悉上情 。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 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陳采瑜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