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易字第11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華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5126號),本院
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5 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書記官 陳采瑜
通 譯 顏子濱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張華成踰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張華成曾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13日以98年 度苗簡字第52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98年8 月 6 日確定,並於98年9 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 犯)。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6 月18日凌晨0 時30分許,至苗栗縣公館鄉福星村5 福星16 7 之5 號張聖煥新建之空屋,從一樓窗戶爬進屋內,著手 搜尋財物尚未得手之際,因民眾發現報警處理,張華成乘 警方未到達前逃離現場,嗣警方在現場發現張華成遺留之 車號3GL ─671 號重型機車及黑色外套(內有鑰匙、其母 書寫之信)等證物,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1 條第2項、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
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陳采瑜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