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90年度,243號
TCHV,90,上易,243,2002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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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三號
  上 訴 人 張安福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二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上訴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五月四日向被上訴人  訂購TLA─二○超低壓氣墊床一百套,被上訴人均已交貨完畢,扣除嗣後被上  訴人向上訴人取回之二套產品,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  七十九萬三千八百元,並由上訴人開立發票日為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支票  一紙交付被上訴人,詎經被上訴人向銀行提示該支票竟不獲付款,為此依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貨款七十九萬三千八百元,及自八十七年七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等語(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  七十九萬三千八百元,及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請求。被上訴人就原審駁回其餘請求部  分,未據聲明不服)。答辯聲明:求為判決:(一)上訴駁回。二、上訴人則以:上訴人自八十六年二月間即與被上訴人簽訂經銷合約書,約定由被 上訴人以附條件買賣之方式,將其所製產之TLA─二○型鐳射氣墊床供售予上 訴人經銷。被上訴人並於八十六年底,在於台中市○○路原址出示卷附日本品質 保證機構所出具之日、英文品質保證登錄證書,證明被上訴人日後所製產之氣墊 床均將採用日本高摫株式會社所製產原裝進口之充氣幫浦。經達成上開協議,雙 方嗣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在苗栗市○○路八十五號栗華大飯店召開聯合說 明會,被上訴人復當眾出示日製原裝進口充氣幫浦予在場廠商,保證日後所售予 我方之氣墊床充氣幫浦均為日製原裝進口者。詎上訴人嗣於八十七年五月四日向 被上訴人訂購TLA─二○型超低壓氣墊床一百套,經被上訴人於八十七年八月 十五日交付完畢後,旋因所交付部分氣墊床全沖、交替開關故障遭客戶退貨,經 打開查明故障原因,始發現被上訴人所交付之充氣幫浦與之前所出示予上訴人之 日製充氣幫浦有異,並得知被上訴人前述所交付之氣墊床充氣幫浦為台製幫浦,  該批台製充氣幫浦並因不斷發生故障而遭客戶退貨,經多次交涉反應希以日製充  氣幫浦換回台製充氣幫浦以履行契約未果。上訴人乃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以苗栗北苗郵局存證信函第一八七號函催被上訴人返還系爭貨款支票柒拾玖萬參  仟捌佰元,足認已為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縱認上訴人上述請求返還系  爭貨款支票之催告,尚不得逕認已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則因被上訴人對於其  所交付之充氣幫浦為非日製幫浦且拒不以日製幫浦換回所交付之台製幫浦並不爭  執,則上訴人爰依據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並類推適用給付遲  延之法則,依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以本書狀之送達為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之  意思表示。故被上訴人係明知所交付予上訴人者為非日製充氣幫浦,竟故意不告



  知,則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亦無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適用等語以資抗  辯。上訴聲明:求為判決:(一)原審判決關於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柒拾玖  萬參仟捌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利息之部分廢棄。(二)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三)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三、上訴人於原審提起反訴主張:反訴被告之產品有如下之重大瑕疵:⑴三通氣嘴斷 裂⑵風管破裂⑶充氣幫浦品質不良,致故障、損壞之情況不斷,雖經屢次退回原 告修復,然瑕疵情形仍未改善。反訴被告明知其產品所使用之風管,如以壓雙邊 封緣之方式製造,會造成充氣後破損率較以壓單邊封緣方式製造者高,竟仍執意 以壓雙邊封緣方式製造,並向反訴原告誆稱風管以壓雙邊封緣與壓單邊者耐用程 度相同,故意不告知上開足以減損產品通常效用之瑕疵,致使反訴原告對該產品 之品質認識陷於錯誤。且反訴被告就其產品所使用之充氣幫浦,一再公開保證係 日本製造原裝進口之品質,然系爭氣墊床屢因幫浦品質不良遭客戶退貨後,雖經 反訴原告多次交涉反應,反訴被告均託詞搪塞,迄八十八年二月間,反訴原告接 獲日本高摫株式會社所發通知,稱其因反訴被告以台製幫浦混充其原廠日製品在 台販售,該株式會社已不再供應反訴被告幫浦產品云云,反訴原告始知受騙。反 訴被告故意不告知反訴原告其產品之瑕疵,且其交付之貨品復缺少其所保證之品 質,致反訴原告向反訴被告買受之貨品紛遭退貨,造成反訴原告迄尚庫存大批貨 品乏人問津,無法銷售,爰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以八十八年四月二十 八日反訴狀繕本之送達,為解除兩造間庫存及客戶退回貨物之買賣契約意思表示 之送達,併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反訴原告二百 六十八萬四千一百二十五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翌日即八十八年五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原判決除就本訴部分,為 如上之判決後,並駁回上訴人反訴之請求;上訴人就本訴部分,提起上訴;就反 訴部分,則未據聲明不服。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八十七年五月四日向其訂購TLA─二○超低壓氣墊床   一百套,被上訴人均已交貨完畢,扣除嗣後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取回之二套產品   ,上訴人尚應給付被上訴人貨款共計七十九萬三千八百元,並由上訴人開立發   票日為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支票一紙交付被上訴人,經被上訴人向銀行   提示該支票竟不獲付款之事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並有被上訴人所提支票、   退票理由單、銷貨確認單、請款單影本各一件為證,堪信為真實。(二)上訴人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本院準備程序陳述:對於八十七年五月四日向被   上訴人訂購的TLA─二○超低壓氣墊床部分,不再主張三通氣嘴斷裂、風管   破裂及雙邊口封結構等品質上的瑕疵,本件只就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所購買之系   爭TLA─二○超低壓氣墊床之充氣幫浦是否為日本原裝進口為爭執(見本院   卷宗第三十五頁)。
五、被上訴人主張: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在苗栗市○○路八十五號栗華飯店舉行說 明會時,當場有出示幫浦,有說明是日製的;依本件TLA─二○超低壓氣墊床 之買賣價格為每套八千一百元,應是採用日製的幫浦;且賣給上訴人的產品也是



日製幫浦。因被上訴人所製造之氣墊床有懸吊的專利,為配合懸吊系統,所以幫 浦上下蓋,乃使用被上訴人所開模的上下蓋,但幫浦本身,仍是採用日本原裝進  口之幫浦等語;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出售之TLA─二○超低壓氣墊床所採用之  幫浦並非日製;縱認幫浦為日製,惟幫浦之上下蓋,被上訴人竟以自產者混充,  而異於說明會所出示者,致上訴人下游廠商均拒絕購買,上訴人亦受有利益之損  失,此係可歸責予被上訴人之事由,上訴人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不完全給付  之規定,並類推給付遲延之法則,依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解除契約。除於  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苗栗北苗郵局存證信函第一八七號函催被上訴人返還  系爭貨款支票柒拾玖萬參仟捌佰元,為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外;再以九  十年九月二十四日上訴理由狀之送達為解除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被上訴人請求  系爭款項即無理由等語抗辯。是本件爭點為被上訴人所出售上訴人與之系爭TL  A─二○超低壓氣墊床,所採用之充氣幫浦是否為日本原裝進口?上訴人所為解  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是否發生解除契約之效力?六、關於被上訴人所出售與上訴人之系爭TLA─二○超低壓氣墊床,所採用之充氣  幫浦是否為日本原裝進口?經查:
(一)本院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會同台中市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所指派之鑑定 人蔡憲忠,至苗栗市○○路二九○號上訴人放置系爭TLA─二○超低壓氣墊 床現場,經兩造確認現場所堆放未拆封之TLA─二○超低壓氣墊床係被上訴 人出售與上訴人之本件產品後,當場將其中乙套TLA─二○超低壓氣墊床拆 封,取出主機,交由鑑定人蔡憲忠取回,鑑定該主機中之幫浦,是否為日製? 。嗣台中市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雖於九十年十二月五日,以中市醫材德六字   第○二五號函覆本院稱:「本案標的非日本製產原裝進口。」(見本院卷第六   二頁);鑑定人蔡憲忠並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於本院證述:「系爭幫浦,   我上次勘驗時帶回去拆除後,我有鑑識也有請教氣墊床的同業,我認定系爭幫   浦應該是為大陸製造的,因為系爭幫浦的線圈非常粗糙且與日製的水準差很多   」(見本院卷第七十五頁)。惟被上訴人於本院九十一年三月六日準備程序,   提出主張與系爭TLA─二○超低壓氣墊床所用幫浦同批進口之另一幫浦供鑑   定人蔡憲忠辨識,鑑定人蔡憲忠當場證稱:「他(指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今   日帶的馬達零件是比我拿去鑑定的還要好。他今日帶的馬達零件從表面上看來   是比較精細,比較像是日本製的,但是與我所鑑定的系爭馬達零件不同。」(   見本院卷第八十五頁)。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準備程序,命鑑定人蔡憲   忠當庭拆卸被上訴人於九十一年三月六日庭呈扣案之馬達零件,鑑定與本院前   勘驗現場時,所囑託鑑定人鑑定之馬達是否同一?經鑑定人當庭拆卸被上訴人   於九十一年三月六日庭呈扣案之馬達零件後,證稱:「兩個東西大致上是一樣   的,應該是同一個公司的東西,依照經驗日製的馬達焊接點會比較漂亮,本件   兩樣東西的焊接點都是比較粗糙的,根據經驗來看這東西並不是日製的,除非   他能拿出進口文件來證明該批零件是從日本進口,一般日製的也不會用這種電   源線,這是根據我們從經驗上來判斷的」等語(見本院卷第八十九頁)。是依   鑑定人蔡憲忠之陳述,系爭TLA─二○超低壓氣墊床所採用之幫浦是否非日   製,即非無疑。




(二)本院依被上訴人聲請,傳喚日本高摫株式會社在台代理商慧智實業有限公司到 庭說明,該公司經理林明慧於本院證稱:「(提示扣案送鑑定之馬達,是否為 該公司的產品?)主體部分從外觀看是該公司的產品。(經當場拆除上下蓋後 ,檢視內部)該幫浦除上下蓋外,都是HIBLOW的產品,是屬於目錄上C─五B 的機型,這是舊的機型,現在改良後的機型為C─五BN,兩者的功能結構都 相同,但是改良後的品質會比較提升。」「(被上訴人是否透過你們代理的? )八十六年十一月份時三高公司有與我們交易心臟主體的部分,當時的交易量 根據我手上的資料是一百二十四組,但是事後我們有同意他們有向日本公司直 接訂購」等語。本院提示被上訴人所提出進口資料與證人林明慧,訊問是否是 直接向日商進口的該機型幫浦的文件?證人林明慧當庭審閱該份文件後,證稱 :「是的。」「進口文件並沒有描述的很詳盡,但是可以看出是三高公司直接 向日本高槻公司進口的幫浦的零件。」等語。本院提示被上訴人提出發與代理 商徵詢關於進口上開機型零件部分的傳真,經證人林明慧證述:「我們有收到 傳真,而且我們有同意他們進口幫浦的零件。」等語。是綜觀證人林明慧之證 述,被上訴人所出售與上訴人之系爭TLA─二○超低壓氣墊床,所採用之充 氣幫浦,確為日本高摫株式會社所製造C─五B機型之幫浦。七、關於上訴人所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是否發生解除契約之效力部分:(一)上訴人雖抗辯:被上訴人於八十六年底於台中市○○路原址所出示與上訴人之 原審卷附日、英文品質保證登錄書及嗣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在苗栗市○○ 路八十五號栗華大飯店召開聯合說明會時,所出示在場廠商之日製原裝進口充 氣幫浦均含進口上下蓋(進口者為黑色蓋,被上訴人自產者為金屬鋁蓋);致 上訴人所交付予上訴人TLA─二○型超低壓氣墊床幫浦,其上下蓋竟以自產 者混充,而異於說明會所出示者,致上訴人下游廠商均拒絕購買,上訴人亦受 有利益之損失云云。被上訴人則主張其所製造之氣墊床有懸吊的專利,為配合 懸吊系統,所以幫浦上下蓋,乃使用被上訴人所開模的上下蓋等語,並提出大 陸專利核准通知書為證。經查:慧智實業有限公司所代理進口之日本高摫株式 會社製造C─五B機型幫浦,是整組包含上、下蓋,下蓋是一個氣室,主要功 能是消音,上蓋的功能是固定保護內部,對主體的運作基本上並不會有影響; 若是只進口幫浦主體,而無上下蓋則算是零件。扣案的幫浦上下蓋四周均有防 震腳,具有防震功能;慧智實業有限公司所代理進口之幫浦只有下蓋有防震腳 等情,亦據證人林明慧證述明確(見本院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準備程序筆錄 )。是被上訴人就幫浦之上、下蓋,採用其自己所開模之上、下蓋,就系爭日 製幫浦之功能,應無減損。
(二)按所謂不完全給付係指債務人雖為給付,然給付之內容並不符合債務本旨而言 。被上訴人所出售與上訴人之系爭TLA─二○超低壓氣墊床,所採用之充氣 幫浦,確為日本高摫株式會社所製造C─五B機型之幫浦;雖為配合其所製造 氣墊床之懸吊系統專利,而使用自己所開模之上、下蓋;然就系爭日製幫浦之 功能,既無減損,難認被上訴人有何不完全給付情事。是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 二百二十七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並類推給付遲延之法則,依民法第二百五十 四條之規定解除契約,即屬無據。則無論上訴人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



苗栗北苗郵局存證信函第一八七號函催被上訴人返還系爭貨款支票柒拾玖萬參 仟捌佰元,為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或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以上訴 理由狀之送達為解除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均不生解除契之效力。八、綜上所述,上訴人抗辯因被上訴人所出售之系爭TLA─二○超低壓氣墊床,未  採用日製幫浦,業經其解除系爭買賣契約,既不可採,已如上述。從而,被上訴  人依兩造間買賣之契約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七十九萬三千八百元,及  自約定之付款期限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是則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於法  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  訴。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舉證,經本院審究後,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 響,不予逐一論述。
十、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B2        法 官 蔡秉宸
~B3        法 官 翁芳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         書記官 陳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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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慧智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