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1083號
MLDM,99,易,1083,2010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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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易字第10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誌豪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47
88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5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書記官 陳采瑜
           通 譯 顏子濱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葉誌豪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 重零點零捌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葉誌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8日以 97年度易字第78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確定,於 98年5 月11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其仍 未知悔改,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1 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1 級毒品海洛因之 犯意,於99年6 月14日下午5 時許,在苗栗縣苗栗市「金 萬年遊藝場」,向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狗」 之成年男子,購買第1 級毒品海洛因1 包而持有之。嗣苗 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後龍分駐所員警,於99年6 月15日下 午3 時40分許,在苗栗縣後龍鎮大庄里8 鄰大庄59之7 號 前,逮捕毒品通緝犯葉誌豪時,同時扣得前開海洛因1 包 (送驗前淨重0.0838公克,驗餘淨重0.0825公克),始查 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 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陳采瑜
審判長法柳章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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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