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99年度,19號
MLDM,99,交訴,19,2010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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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恩成
      龔信裕
選任辯護人 洪崇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恩成龔信裕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人、被告陳恩成龔信裕及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 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一夫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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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