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五五六號
上 訴 人 甲○○
右當事人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行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陸仟元
,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六 日
~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B2 法 官 蔡秉宸
~B3 法 官 翁芳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陳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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