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9年度,252號
HLDV,99,司票,252,201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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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吳信呈
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7年 11月19日簽發未載到期日之本票內載金額分別為新臺幣 130,000元,其中29,912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 影本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9年9月29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書送 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一、應補正本票正本。」,該通知已 於99年10月1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513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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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