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9671號
HLDV,99,司促,9671,2010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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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9671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花蓮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保成
債 務 人 羅琬圭
債 務 人 林輝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債務人之戶 籍謄本,本院即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債務人羅琬 圭住「新竹市東區」、債務人林輝堯住「臺中市北區」,有 個人戶籍資料二份附卷可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 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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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