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9551號
HLDV,99,司促,9551,2010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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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955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債 務 人 林賦定  民國九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且當事人須有當事人能 力,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債務人之 戶籍謄本,本院即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債務人業 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九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一份可參 ,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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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