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9541號
HLDV,99,司促,9541,2010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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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954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債 務 人 吳信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債務人之戶 籍謄本,本院即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債務人之戶 籍設於「花蓮縣吉安鄉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一份 附卷可參,足見其住居所不明,是除公示送達外,無從將支 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依據前述說明,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故 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 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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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