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玉簡字,99年度,120號
HLDM,99,玉簡,120,2010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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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玉簡字第120號
被   告 黃惜文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本院玉里簡易庭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2
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被告姓名「黃習文」,均應更正為「黃惜文」。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 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 被告姓名「黃習文」,均應更正為「黃惜文」。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許乃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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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