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9年度,6號
TTDV,99,司執消債更,6,20101229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林枝瑾
相 對 人即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曹耒易峸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謝明璁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蔡坤庭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李如鵑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程度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法院不得為前項之認可︰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 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 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



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 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4條第1項、第2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本院 98年消債更字第62號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任職於名 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新台幣(下同)20,000元至 23,000元之間,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 情,亦有名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薪資條、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薪資轉帳存褶在卷可稽(詳司執消債更卷100至101頁、 消債更卷16至20頁),堪信其為真實。又據債務人所提之財 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詳消債更卷11至 13頁),其名下並無任何財產。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 ,其可處分所得為480,000元,生活必要支出則為354,000元 ,故其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為126,000元(計算式︰480,000-354,000=126, 000)。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之條件,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合計624,000元,顯高於依清算程 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對債權人較為有利,且債務人清償之金 額,已高於其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 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對債權人不致造成 過鉅之不利益。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兼顧債權人利益及 債務人重生之意旨相符,合先敘明。
㈡次查︰觀諸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 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6,500元,分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 為624,000元。經審酌債務人任職於名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每月薪資約20,000元至23,000元之間,則本院取其薪資之 平均數21,500元,作為評斷更生還款金額合理與否之基礎; 又債務人除自身生活必要支出外,尚需與配偶共同扶養分別 為10歲及14歲之未成年子女共二人,此情有債務人全戶戶籍 謄本各一紙在卷可憑(詳消債更卷31至33頁),據債務人所提 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細目,包含︰一家四口膳食雜支費10,000 元、水電瓦斯費1,000元、教育費1750元(以上均為與配偶平 均分擔後之數額)、電話費1,500元、交通費500元,合計 14,75 0元,參酌台灣省98年度最低生活費9,829元及98年度 綜合所得稅扶養費扣除額6,833元(計算式︰83,000÷12= 6,833),債務人個人必要之生活支出以最低生活費為基準, 扶養子女一人之扶養費,則以綜合所得稅扶養費扣除額計算



,並與配偶共同分擔,計算所得之數額為16,662元(計算式 ︰9,829+6,833=16,662,為方便計算,另一子逕歸配偶扶 養),則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尚低於內政部訂出之最低生活 標準,核其支出尚屬平實妥適。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債務 人提出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6,500元之更生條件,應 屬合理。
㈢綜上,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 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同條例第63條、第 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 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 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 限制。
三、雖有部分債權人以債務人正值壯年,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 ,並不公允,應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轉入清算程序,並於 程序終結後,予以不免責裁定,或如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債務人子女屆成年,則債務人子女之扶養費部分,應可挪為 更生程序還款之用;另亦可再命債務人與債權人進行協商等 方式解決債務云云。然查︰
㈠按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又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於清算程序終結,法院為不 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 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 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5條、 132條、142 條定有明文。揆諸上開規定,如債務人所提更 生方案,未獲債權人可決或法院認可,即應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於清算程序終結後,原則上法院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 債務,縱債務人有法律規定之不免責事由,而獲不免責裁定 ,債務人於清償百分之二十以上後,仍可再具狀向法院聲請 免責,職此,其債務可能在完全未清償,或僅清償其債權額 之百分之二十後,獲得免除,而毋庸再負清償責任。觀諸債 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其清償成數已達百分之五十七;反之, 如轉入清算程序,依上開說明,債權人受償程度可能遠低於 更生程序,對債權人而言,反係更加不利益。
㈡次按,債務人之長女現年14歲,雖會於更生方案履行至第六 年時屆成年,有戶籍謄本一紙在卷可憑(詳消債更卷33頁), 然隨著子女年紀漸長,渠等之教育費亦有增加之可能,債務 人因長女成年而免支出之扶養費每月約3,416元(計算式︰ 6,833÷2=3,416),此部分可挪作支付增加之教育費。據上 說明,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雖未於長女成年後,調整每月



還款之金額,惟為避免過於嚴苛之更生方案,可能導致債務 人無法履行,仍以維持原更生條件為宜。
㈢末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不得再以債務人之 聲請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因其違反本條例所定之義務 或有其他障礙之事由而駁回其聲請或撤銷裁定,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定有明文;且債務人經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之更生聲請既經准許,除有擔保或有 優先權之債權人外,均不得於程序外行使權利,債務人須依 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 權利義務關係,以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債務人經濟 生活之更生,亦有本條例第1條所指之立法目的可參。本件 債務人聲請更生,已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揆諸前 揭說明,普通債權人即須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不得再循任 何理由,要求債務人另與債權人協商,於程序外行使權利。 綜上,債權人所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裁定確定後,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當事人毋庸具狀聲請附表一︰更生方案
┌─────────────────────────────────────┐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6,500元。 │
│2.每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 │
│4.清償比例︰57.44%。 │
│5.債務總金額︰1,086,262元。 │
│6.清償總金額︰ 624,000元。 │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
├───┬──────────────┬─────────┬────────┤
│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1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 │ 37,039 │ 222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 12,355 │ 74 │
├───┼──────────────┼─────────┼────────┤
│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 │ 120,637 │ 722 │




├───┼──────────────┼─────────┼────────┤
│ 4 │永豐商業銀行(股) │ 13,321 │ 80 │
├───┼──────────────┼─────────┼────────┤
│ 5 │玉山商業銀行(股) │ 46,043 │ 276 │
├───┼──────────────┼─────────┼────────┤
│ 6 │台新商業銀行(股) │ 378,314 │ 2,264 │
├───┼──────────────┼─────────┼────────┤
│ 7 │大眾商業銀行(股) │ 379,195 │ 2,269 │
├───┼──────────────┼─────────┼────────┤
│ 8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 │ 40,678 │ 243 │
├───┼──────────────┼─────────┼────────┤
│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 58,680 │ 351 │
├───┴──────────────┼─────────┼────────┤
│ 合計 │ 1,086,262 │ 6,500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
│一、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新台幣 (下同)超過2,000元之電子產品 (例如手│
│ 機、電腦、數位相機、電玩遊樂主機等)。 │
├───────────────────────────────────┤
│二、不得購置不動產。 │
├───────────────────────────────────┤
│三、不得購買汽車、超過30,000元之機車、及超過2,000元之腳踏車。 │
├───────────────────────────────────┤
│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
│ 在此限。 │
├───────────────────────────────────┤
│五、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 │
│ 。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 │
├───────────────────────────────────┤
│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1,000元。 │
├───────────────────────────────────┤
│八、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九、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2, │
│ 000元。 │




├───────────────────────────────────┤
│十、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 │
├───────────────────────────────────┤
│十一、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