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627號
TPDV,106,除,627,2017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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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27號
聲 請 人 鉦達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水龍
代 理 人 林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鉦達機械有限公司游水龍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付款人為永豐商業銀行深坑分行,面額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伍拾元,票據號碼0六0六0四八號之支票壹紙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鉦達機械有限公司游水龍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付款人為永豐商業銀行深坑分行、面額新臺幣二萬六千二百五十元、票據號碼0六0六0四八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五年度司催字第一五四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一0五年度司催字第一五四0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六年三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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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鉦達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