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6266號
TTDV,99,司促,6266,2010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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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2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朱廖貴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貳佰壹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
    00,至99年12月21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79,262元未給
    付(其中43,212元為消費款;32,450元為循環利息;3,6
    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3年5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9
    3年5月24日起至97年5月24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2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至99年12月21日止累
    計87,950元未給付(其中52,371元為本金;32,944元為
    利息;2,63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
    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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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1│  43,212元    │ 99年12月22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
│2│  52,371元    │ 99年12月22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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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