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2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朱廖貴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貳佰壹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
00,至99年12月21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79,262元未給
付(其中43,212元為消費款;32,450元為循環利息;3,6
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3年5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9
3年5月24日起至97年5月24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2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至99年12月21日止累
計87,950元未給付(其中52,371元為本金;32,944元為
利息;2,63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
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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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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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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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3,212元 │ 99年12月22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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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2,371元 │ 99年12月22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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