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23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童雅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玖萬陸仟零伍元,及其中
之新臺幣叁拾柒萬貳仟玖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按月依上開金額百分之○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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