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6182號
TTDV,99,司促,6182,20101221,2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182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趙再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叁仟零陸元,及自民國
  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七點九一計算之利息,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86年6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國際信用卡使
    用,依雙方簽訂之國際信用卡約定條款約定,債務人即
    得憑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債務人並得在債權人
    核給之信用額度內,選擇循環信用方式彈性付款,債務
    人於繳款日前未繳足應繳總金額時,即視為循環信用之
    使用,債權人得自各筆帳款結帳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7.91%計收利息。債務人於繳款日前未繳足最低應繳
    金額時,債權人除依利息之10%加收違約金外,並得主
    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及停止卡片使用。詎料債務人自
    99年4月26日起對應繳金額及最低應繳金額均未按期繳
    付,迭經催討仍不置理。
  (二)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
    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