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169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育成儲蓄互助.
法定代理人 章雅豐
債 務 人 陳勝美
林從箴
高淑吟
陳王榮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柒仟柒佰貳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陳勝美邀債務人林從箴
、高淑吟、陳王榮雄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8年4月7日向債權
人借款新臺幣80萬元,並約定按月攤還,然債務人自民國99
年9月9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餘欠如主文所示之本息與違約 金,故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