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920號
TTDV,99,司促,5920,20101214,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92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朱銘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零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