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92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朱銘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零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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