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8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顏釉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伍佰玖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至99年12月7日止
累計69,179元正未給付,其中36,967元為消費款;28,612
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3年5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93年5
月7日起至96年5月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18.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至99年12月7日止累
計163,415元正未給付,其中96,637元為本金;60,833元為
利息;5,94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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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計 息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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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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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6,967元 │ 99年12月8日起至 │百分之20 │
│1│ │ 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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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637元 │ 99年12月8日起至 │百分之18.25 │
│2│ │ 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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