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872號
TTDV,99,司促,5872,2010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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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872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新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李隆榮
債 務 人 陳勝政
      李宜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柒佰捌拾陸
  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勝政李宜芮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8年9月8日
    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以103年9
    月8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之
    日起按年息1.5%計息,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
    為債務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
    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6
    個月以上部分者,按約定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並約
    定於借款存續期間債權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詎料
    債務人等借款後僅付利息至99年9月8日及本金58,214元
    正,其餘本息雖經屢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
    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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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